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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二節
海事處的發展:改善與革新
作者:劉智鵬

污染控制小組:外判服務提高成本效益

海事處污染控制小組在2005年經歷了重大的變革。在此之前,收集及清理海上垃圾的服務由私人承辦商和政府雙方負責。五個承辦商負責提供清潔船及清理人員,在指定區域或地區執行清理海上垃圾的服務,而海事處則指派部門員工駕駛垃圾清理船「海潔號」(Sea Cleaner Class)清理其他香港海域的垃圾。換言之,當時的海上清潔服務由海事處及外判商共同提供。

2005年後,海事處決定將海上清潔服務全面外判,並採用以表現為基礎的制度來監察承辦商的工作,例如以「清潔指數」作評估標準。在新外判安排下,海事處將原先分散的小型承辦合約整合為兩份大型的承辦合約,負責整個香港水域的清潔工作,而政府也將轄下的「海潔號」租給承辦商使用。海事處人員負責監察承辦商的工作,確保他們的表現達標。

海事處在2005年將海上油污清理服務外判給私營的油污處理公司。如遇到第一級(少於500噸)溢油事故,承辦商須派出油污控制船隻和專業人員處理;如遇到第二級(介乎500至2,000噸)或第三級(超過2,000噸)的溢油事故,承辦商便須向私人機構和/或海外油污處理公司尋求協助。

為了符合《2000年有毒和有害物質污染事故防備、反應與合作議定書》(Protocol 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to Pollution Incidents by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2000)的規定,《海上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應急計劃》(Maritime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HNS) Spill Response Plan) 於2011年10月正式生效。在此計劃的規定下,海事處的污染控制小組負責清理經處理的海上有毒有害物質殘餘物。

為了符合《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Preparedness, Response and Cooperation, 1990) 的規定,當局就珠江口可能發生的嚴重溢油事故制定了《區域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2008年9月,香港海事處、廣東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和澳門港務局簽署《珠江口區域海上船舶溢油應急合作安排》(Pearl River Estuary Regional Maritime Oil Spill from Ship Response Co-operative Arrangement)。一旦珠江口發生船舶嚴重溢油事故,各方將以該計劃作為區域合作的行動指引。此外,各方也同意在應急措施方面互相配合,共用資源。

圖 1:垃圾清理船「海潔號」

圖 1:垃圾清理船「海潔號」

圖 2:油污回收船「海事 59」

圖 2:油污回收船海事 59

海港巡邏組:從「小組」升格為「組」

海港巡邏組於1997年4月成立,最初設於油麻地海事分處,職責是支援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管理香港水域,以確保各水道交通暢通,以及航運和港口運作安全。此外,海港巡邏組負責執行前海港巡邏小組和大部分海事分處規管內河船及本地船隻的職務,並執行海事法例及檢控違規船隻。[7]

新組別成立後,海事處統一管理轄下的巡邏船資源,大大提升海港巡邏服務的效率。海港巡邏組負責監督各個海事分處的巡邏工作,有效調配巡邏船及相關員工,也有效促進了各區巡邏資源的靈活調配。

此外,通過更具彈性的船隻調度安排,新成立的海港巡邏組既可更有效地管理海上船隻航行,也可更迅速地應對海上事故。

圖3:海港巡邏組大角咀辦事處

圖3:海港巡邏組大角咀辦事處

為了提高業界的航行安全意識,海港巡邏組在2005年首度舉辦「海上航行安全研討會」,並且自 2006 年 1 月起,除每年舉辦「海上航行安全研討會」外,也於每年泳季來臨前與香港警務處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合辦「水上活動安全研討會」。海港巡邏組在2009年8月通過內部改組,從牌照及關務組接管西貢及大埔區的海上巡邏工作,從此香港水域內的巡邏工作統一由海港巡邏組負責。

在 2011 年 4 月,海港巡邏組的行動中心正式升格為指揮中心,辦公時間亦由每日9小時延長至每日16小時。隨着人手進一步增加,海港巡邏組指揮中心在2013年4月起全面24小時運作。

公眾貨物裝卸區:開放招標

管理重整

1996年,為引入一套公開、公平且經濟上可行的制度,以分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泊位,海事處提出分階段改革裝卸區的管理事宜。在 1998 年以前,泊位根據許可證制度以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改制後,經營者須通過局限性投標,簽訂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合約租用泊位;而未有出租的泊位則會以公開投標的方式分配。租約屆滿時,當局會再次進行招標,重新分配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泊位。第一次招標工作於1997年年底展開,泊位租用期為三年,月租逐年調整。到了2011年,合約租期延長至五年。

1999年,當局實施操作區許可證制度,取代了陸上作業所需的各種許可證。持有操作區許可證的泊位承租人可在繳交月租後使用與其承租泊位相鄰的貨物裝卸坪。

運作情況

經營者可租用公眾貨物裝卸區內與其泊位相鄰的陸上區域,作貨物裝卸用途。在取得操作區許可證後,經營者無須支付額外費用,即可設置貨櫃辦公室、休息棚和活動岸上吊機、使用叉式起重車堆疊貨物、存放貨物,以及進行其他與處理貨物相關的活動。

公眾貨物裝卸區內經營者眾多,處理的貨物也各有不同。他們處理的貨物主要分為離島貨運、一般雜貨、可再造物料、散裝貨物和貨櫃五大類。污染貨物(例如廢紙、泥沙、碎石和水泥等)則在特定泊位處理。

由於經營者對柴灣公眾貨物裝卸區和上環公眾貨物裝卸區的泊位不感興趣,上述兩個裝卸區在1997年首度招標結束後關閉。直至2003年,受「中環及灣仔填海計劃」影響,當局須關閉灣仔公眾貨物裝卸區,因此海事處重新開放柴灣公眾貨物裝卸區,以安置經營者。2011年,觀塘及茶果嶺兩個公眾貨物裝卸區因「東南九龍發展計劃」關閉後,有六個公眾貨物裝卸區(西區、昂船洲、柴灣、藍巴勒海峽、屯門和新油麻地)仍然運作。

註釋

  • [7]
    海事處佈告1997年第58號,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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