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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海训练奖励计划旨在鼓励香港青少年接受及完成航海训练,以发展他们未来在港口及海事支援行业的事业。
  2. 视乎拨款情况,奖励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发放给成功申请人。
  3. 当本计划收到超额申请时,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下称「海事处」)收到申请的日期决定其资格。
  4. 航海训练奖励计划第1阶段资助由2004年4月1日起生效。
  5. 航海训练奖励计划第2及第3阶段资助由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6. 如申请人的回港日期(完成航海训练期最后一份雇用协议后回到香港之日期)在计划第2及第3阶段生效日期前,申请人如符合以下资格,仍可申领第2及第3阶段的奖励:
    1. 申请人于回港日期起计12个月有任何部份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并且符合所有其他申请第2阶段的资格,申请人可由本计划生效日起计至申请人在上述12个月内,考试考获合格当日或最后一次参加的考试日为止,获得不多于6个月的第2阶段奖励。
    2. 如申请人在符合以下第16段的规定下,在取得三级适任证书后在船上担任实习生工作,同时该实习工作期间有任何部份在本计划生效日或之后,申请人可就生效日后的工作期间获得第3阶段的奖励。
  7. 航海训练奖励计划第4阶段资助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申请

  1. 申请表格应以正本大楷填写。
  2. 第1阶段的申请人可于展开航海训练之前十个工作天亲身、以邮寄或电邮方式把申请递交到海事处远洋航行考试及商船海员管理处(办事处地址: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3楼302室;电邮地址:mmo_mdd@mardep.gov.hk) 批核。申请人若正在航海途中,则可借邮寄、电邮或传真(传真号码:2545-4669)方式一并递交申请和所有证明文件副本。在海事处收到申请当日之后展开的航海训练视为符合发放奖励的资格。文件正本不须邮寄,而应在申请日期起计14个工作天之内交到该组。申请人若在申请之时为在职海上实习生,则可在雇用协议完成之后14个工作天之内递交文件正本。
  3. 第2及第3阶段的申请须在完成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所需的实习生航海训练后,参加第一次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前,亲身、以邮寄或电邮方式向海事处远洋航行考试及商船海员管理处递交申请。
  4. 第4阶段的申请人须亲身、以邮寄或电邮方式把申请连同已取得的二级或一级(适用者)(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递交到海事处远洋航行考试及商船海员管理处批核。

申请资格

第1阶段

  1. 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 申请人必须为海事训练院校的毕业生,所取得的资格须达到参加海事处举办的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的要求。
  3. 海事训练课程的应届毕业生若在递交申请日期之前已获聘进行航海训练,也可提出申请。
  4. 申请人必须在海事处注册为海员。
  5. 申请人不得获批双重福利,即不得就同一航海训练期获批用以鼓励认可海事训练院校毕业生接受航海实习生训练的其他类别的资助。

第2及第3阶段

  1. 申请人已成功参加本计划第1阶段。
  2. 申请人已成功报名参加海事处举办的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而考试将于申请人回港日期后12个月内举行。

第4阶段

  1. 申请人已成功参加本计划第1阶段。
  2. 申请人已成功通过考试及取得海事处认可的二级或一级(适用者)(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并在取得资格后完成12个月的海上服务。

航海训练(计划第1阶段)

  1. 本计划下,实习生在个别指定受训期内每月可得政府资助10,000港元(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此前为6,000港元),通过实习而取得应考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的资格。甲板实习生和轮机实习生的培训期最长分别为18个月和12个月,海事处会于每份雇用协议完成之后直接把奖励金一笔过发放给成功申请人。雇主须证明每份雇用协议均已完成。通过上述考试的实习生,可向海事处申请退还第一次所缴交的考试费用。
  2. 属在职实习生的申请人可能先前已完成部分的指定受训期,就此,只有在海事处收到申请当日之后展开的实际航海训练才符合发放奖励的资格。

考试准备(计划第2阶段)

  1. 实习生航海训练结束后,成功报考海事处举办的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的申请人,并且考试日期在其回港日期后十二个月内,即可申请第2阶段的奖励。成功申请人在岸上准备考试期间,每月可获港币3,000港元奖励,为期不超过9个月(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此前为6个月)。奖励申领权将由回港日期起计至申请人在上述12个月内,考试考获合格当日或最后一次参加的考试日为止。
  2. 受限于以上第23段的原则,视乎申请人参加考试或考试合格的时间,奖励在其回港日期起最多分五期发放,前四期分别在第3个月,第5个月,第7个月和第9个月发放,第五期将在第10个月或第一次考试后支付,以较后者为准。视乎申请人的持续资格,每期的奖励金将相等于两个月的奖励,或在较短的期间不足整月时,将按比例计算。
  3. 如果申请人在第2阶段奖励期间参加考试但未能通过,奖励将会计算至考试当日。如申请人成功在上述12个月内重考,奖励将计至在该12个月内最后一次考试日为止,但总共不超过9个月。
  4. 申请人必须在回港日期后12个月内参加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合理证据证明未能出席是无可避免的,并且获海事处接纳为延期考试的理由,则有关时限可获延长至下一轮考试的最后一天。如果申请人无合理证据证明其无可避免缺席在上述12个月内参加考试,则须向政府归还已经向其发放的第2阶段奖励金。

取得适任证书后在船上担任实习生工作(计划第3阶段)

  1. 申请人成功通过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及从海事处取得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后,若申请人获聘请在远洋船只上担任与该适任证书相同部门的甲板/轮机实习生,在该实习工作期间每月可获政府资助6,000港元。奖励金将在申请人完成每份实习雇用协议后,整笔发放,上限为6个月。

取得二级或一级适任证书后在船上工作(计划第4阶段)

  1. 申请人成功通过海事处认可的二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及取得二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后,可获发一次性40,000港元中的12,000港元奖励金,余下的28,000港元奖励金会在申请人取得资历后,继续海上服务满12个月后发放。
  2. 申请人成功通过海事处认可的一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考试及取得一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后,可获发一次性80,000港元中的24,000港元奖励金,余下的56,000港元奖励金会在申请人取得资历后,继续海上服务满12个月后发放。

合资格海上服务

  1. 第1阶段合资格海上服务须为申请人在船只上担任与其将考取适任证书相同部门的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实习生。
  2. 第3阶段合资格海上服务必须是在申请人取得海事处有效的三级(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后,在远洋船只上担任与申请人适任证书相同部门的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实习生。申请人必须从未获聘为远洋船只的高级船员。
  3. 第4阶段合资格海上服务须为申请人取得有效的二级或一级(适用者)(甲板高级船员/轮机师)适任证书后,在远洋船只上担任与申请人适任证书相同部门的甲板部或轮机部的高级船员。
  4. 申请人须提供海员雇用登记簿及其雇主的书面证明以核实其海上服务,如服务的船只为外国船只而未能提供海员雇用登记簿记录,申请人须提供由该船只的船长或该船只注册国的领事或认可公职人员书面确认方可接纳。
  5. 每份雇用协议的完成必须由雇主证明,奖励金将不会发放予未完成的雇用协议的海上服务或其任何部分。如果合约因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的相互协议而终止,而终止的原因不是由于不满申请人的表现所致,海事处将接受申请人在未完成的协议下的合资格海上服务以发放奖励金。
  6. 申请人必须在上远洋船工作前以书面通知海事处,并包括合约任期(传真:2545 4669 或 电邮:mmo_mdd@mardep.gov.hk)。在海事处收到上船通知后的海上服务才可被视为符合发放第3及第4阶段奖励的资格。

计算合资格海上服务

  1. 如果合资格的海上服务期并非整月,奖励金将按比例支付。按比例计算奖励金不适用于第4阶段的12个月的海上服务要求。
  2. 海员雇用登记簿的海上服务将按历月计算,即由某一个月的某日开始至下一个月的相应日子的前一天,首尾两天计算在内。应先计算服务期间开始的完整月份数目,然后计算零散的日数。雇用协议的开始日及终止日都应包括在内,所有假期缺席则不包括在内,而所有零散的日数总计以30天计算为一个月。以下举例:
    计算合资格海上服务
    6月28日至8月4日 = 1个月8天
    8月15日至10月18日 = 2个月4天

查询

远洋航行考试及商船海员管理处
香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3楼302室
电话:2852 3056
传真:2545 4669
电邮:mmo_mdd@mardep.gov.hk

申请表格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