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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地船只的控制、检验及操作有关的新海事条例和附属法例如下:
-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
- 《商船(本地船只)(住家船只)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进行研讯)规则》
-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 #
- 《商船(本地船只)(避风塘)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工程)规例》
- 《商船(本地船只)(费用)规例》 #
- 《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公告》
- 《商船(本地船只)(本地合格证明书)规则》
- 《商船(安全)(遇险讯号及避碰)规例》
- 《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
- 《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
- 《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
- 《商船(防止废物污染)规例》
- 《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规例》
-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
- 《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
- 《商船(注册)(吨位)规例》
- 《危险品条例》
- 《2012年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
- 《2012年危险品(船运)规例》
备注 # 与 本地船只安全检验相关
最新船只安全标准 / 工作守则
- 依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 548 章)的规定,已发出以下4个工作守则 《 工作守则-第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 工作守则-第II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 工作守则-第I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和《 工作守则-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
- 上述经核准的工作守则旨在按照《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和《商船(本地船只)(一般)规例》的规定,就本地船只的建造、装置与设备安全、维修与作业安全提供实务指引。该等工作守则可于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 38 号海港政府大楼 23 楼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电话: 2852 4444 )查阅或索取,亦可于海事处网站( http://www.mardep.gov.hk )浏览或下载。
- 上述的工作守则先经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属下小组或工作小组在先前的会议或传阅文件获确认工作守则实际的可行性及接受性,再在临时本地船只咨询委员会进行广泛咨询、给意见及获通过。工作守则的内容会适当地不时进行修改或修订,并会借宪报公告。
被认可的安全设备
用于本地船只上的安全设备须为认可类型并由公约国海事主管当局或船级社所认可,或被海事处处长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