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条例》")已在一九九九年颁布及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进行修订[宪报刊登于2005年12月9日第9卷第49期第1号法律副刊]。《条例》及其十条附属规例[宪报刊登于2006年10月6日第10卷第40期第2号法律副刊]及条例修订[宪报刊登于2006年12月1日第10卷第48期第2号法律副刊]于2007年1月2日生效实施。按照《条例》第IV部,本地船只必需领有证明书(《验船证明书》或《检查证明书》)及本地船只的船东须持有有效的《拥有权证明书》。
  2. 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548章)("《检验规例》")按已颁布的《条例》,规管及订定本地船只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方法是以核准的工作守则、审批建造图则、检验/检查设备及装置、试验及测试,在船只发出牌照前确保 安全及环保要求能符合这些船的拟作的用途。
  3. 《检验规例》揉合了现时分散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对本地船只的控制、安全及环保的要求的相关规定。上述法例的细节,可在海事处网站 参考。
  4. 以下提供《检验规例》内,部分重要的要求,作快速查阅及参考。
    1. 本地船只的船东可为本规例的目的委任代理人;
    2. 海事处处长及合资格验船师均可审批图则。订明申请批准图则步骤及要求等等;
    3. 就《检查证明书》及《验船证明书》的申请、发出、取消及暂时吊销订定条文;
    4. 关乎本地船只的构造和维修以及在本地船只上所设置的救生装置及灭火器具的标准;为发出以下证明书,即《安全设备检验纪录》、《香港载重线证明书》、《干舷勘定证明书》及《适合运载危险品声明》,订明 批准图则 及申请检验步骤;
    5. 就 (d) 段提及的证明书的申请、发出、取消及暂时吊销订定要求;
    6. 就在本地船只内运载乘客订定条文。例如处长在某些情况下调低本地船只可运载的乘客人数;
    7. 就改装本地船只订定条文;
    8. 就某些类型的本地船只关于航区限制、雷达和引擎的特定规定;
    9. 关乎杂项条文,例如处长可借海事处布告提供实务指导的权力。
  5. 规例的全文可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出版的宪报查阅[第2号法律副刊]而规例修订可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出版的宪报查阅[第2号法律副刊]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本地船舶安全组,电话 2852 4444或传真 2542 4679。

本地船舶安全组
二零零六年十 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