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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及申领新牌照船只

  • 建造在 本地船只检验 - 一般 中所列任何种类的船只之前,船只拥有人 / 船厂须向海事处牌照及关务组递交初步申请,详述船只拟营运情况,并具备总布置图,以供评估。倘若申请 被接纳 ,本地船舶安全组便会通知船只拥有人 / 船厂递交所需图则和相关资料,以供审批。在开始建造船只前,这些图则必须预先获得批准。因此,船只拥有人 / 船厂宜在建造船只前及早递交申请。
  • 低风险 船只 (如所有第 II 类别船只( 石油运输船,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及危险品运输船除外 ),所有第 III 类别船只及那些 运载乘客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的第 IV 类别船只 ) 的船体结构和机器等 ,除了由 海事处 人员外也可经 获承认的人士或机构进行 检验 。获承认的机构即特许 验船师 (AS),特许 机构 (AO) 及获承认的当局 (AO) 。

    船只拥有人 / 船厂仍须把经 认可 船级社审批的图则递交海事处,以供批准。除图则审批外,这些船只在建造期间亦须由海事处检验。有关规定的详情,可向高级验船主任 / 本地船舶安全查询。
  • 第 III 类别 木制船只 及舷外机开敞式舢舨 等毋须经图则批准或建造检验,但须在领牌前接受水上安全检验。

现有船只

  • 所有现时在香港领牌的商用船只在续牌前必须接受检验。验船须视乎船只种类、营运水域而决定每年、每两年或每三年进行,时间通常与验船证明书/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期或批注证书的期间配合。

符合《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及工作守则

  • 在签发牌照及证书之前,不论是新船及现有船只均必须符合《商船( 本地船只)( 安全及检验) 规例 》及工守则的有关要求。

验船申请表

表格 表格号码 下载 附注 传真申请 递交处
申请船舶图则批准、检验及/或再度检查 MD 610
(检验表格六号乙)
共2页
(可输入资料的PDF表格)
不接受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 23楼
本地船舶安全组
查询电话: (852) 2852 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