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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航海訓練獎勵計劃旨在鼓勵香港青少年接受及完成航海訓練,以發展他們未來在港口及海事支援行業的事業。
  2. 視乎撥款情況,獎勵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發放給成功申請人。
  3. 當本計劃收到超額申請時,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下稱「海事處」)收到申請的日期決定其資格。
  4. 航海訓練獎勵計劃第1階段資助由2004年4月1日起生效。
  5. 航海訓練獎勵計劃第2及第3階段資助由2018年4月1日起生效。
  6. 如申請人的回港日期(完成航海訓練期最後一份僱用協議後回到香港之日期)在計劃第2及第3階段生效日期前,申請人如符合以下資格,仍可申領第2及第3階段的獎勵:
    1. 申請人於回港日期起計12個月有任何部份在生效日期或之後,並且符合所有其他申請第2階段的資格,申請人可由本計劃生效日起計至申請人在上述12個月內,考試考獲合格當日或最後一次參加的考試日為止,獲得不多於6個月的第2階段獎勵。
    2. 如申請人在符合以下第16段的規定下,在取得三級適任證書後在船上擔任實習生工作,同時該實習工作期間有任何部份在本計劃生效日或之後,申請人可就生效日後的工作期間獲得第3階段的獎勵。
  7. 航海訓練獎勵計劃第4階段資助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申請

  1. 申請表格應以正本大楷填寫。
  2. 第1階段的申請人可於展開航海訓練之前十個工作天親身、以郵寄或電郵方式把申請遞交到海事處遠洋航行考試及商船海員管理處(辦事處地址: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樓302室;電郵地址:mmo_mdd@mardep.gov.hk) 批核。申請人若正在航海途中,則可藉郵寄、電郵或傳真(傳真號碼:2545-4669)方式一併遞交申請和所有證明文件副本。在海事處收到申請當日之後展開的航海訓練視為符合發放獎勵的資格。文件正本不須郵寄,而應在申請日期起計14個工作天之內交到該組。申請人若在申請之時為在職海上實習生,則可在僱用協議完成之後14個工作天之內遞交文件正本。
  3. 第2及第3階段的申請須在完成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所需的實習生航海訓練後,參加第一次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前,親身、以郵寄或電郵方式向海事處遠洋航行考試及商船海員管理處遞交申請。
  4. 第4階段的申請人須親身、以郵寄或電郵方式把申請連同已取得的二級或一級(適用者)(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遞交到海事處遠洋航行考試及商船海員管理處批核。

申請資格

第1階段

  1. 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2. 申請人必須為海事訓練院校的畢業生,所取得的資格須達到參加海事處舉辦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的要求。
  3. 海事訓練課程的應屆畢業生若在遞交申請日期之前已獲聘進行航海訓練,也可提出申請。
  4. 申請人必須在海事處註冊為海員。
  5. 申請人不得獲批雙重福利,即不得就同一航海訓練期獲批用以鼓勵認可海事訓練院校畢業生接受航海實習生訓練的其他類別的資助。

第2及第3階段

  1. 申請人已成功參加本計劃第1階段。
  2. 申請人已成功報名參加海事處舉辦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而考試將於申請人回港日期後12個月內舉行。

第4階段

  1. 申請人已成功參加本計劃第1階段。
  2. 申請人已成功通過考試及取得海事處認可的二級或一級(適用者)(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並在取得資格後完成12個月的海上服務。

航海訓練(計劃第1階段)

  1. 本計劃下,實習生在個別指定受訓期內每月可得政府資助10,000港元(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此前為6,000港元),通過實習而取得應考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的資格。甲板實習生和輪機實習生的培訓期最長分別為18個月和12個月,海事處會於每份僱用協議完成之後直接把獎勵金一筆過發放給成功申請人。僱主須證明每份僱用協議均已完成。通過上述考試的實習生,可向海事處申請退還第一次所繳交的考試費用。
  2. 屬在職實習生的申請人可能先前已完成部分的指定受訓期,就此,只有在海事處收到申請當日之後展開的實際航海訓練才符合發放獎勵的資格。

考試準備(計劃第2階段)

  1. 實習生航海訓練結束後,成功報考海事處舉辦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的申請人,並且考試日期在其回港日期後十二個月內,即可申請第2階段的獎勵。成功申請人在岸上準備考試期間,每月可獲港幣3,000港元獎勵,為期不超過9個月(由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此前為6個月)。獎勵申領權將由回港日期起計至申請人在上述12個月內,考試考獲合格當日或最後一次參加的考試日為止。
  2. 受限於以上第23段的原則,視乎申請人參加考試或考試合格的時間,獎勵在其回港日期起最多分五期發放,前四期分別在第3個月,第5個月,第7個月和第9個月發放,第五期將在第10個月或第一次考試後支付,以較後者為準。視乎申請人的持續資格,每期的獎勵金將相等於兩個月的獎勵,或在較短的期間不足整月時,將按比例計算。
  3. 如果申請人在第2階段獎勵期間參加考試但未能通過,獎勵將會計算至考試當日。如申請人成功在上述12個月內重考,獎勵將計至在該12個月內最後一次考試日為止,但總共不超過9個月。
  4. 申請人必須在回港日期後12個月內參加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若申請人能夠提供合理證據證明未能出席是無可避免的,並且獲海事處接納為延期考試的理由,則有關時限可獲延長至下一輪考試的最後一天。如果申請人無合理證據證明其無可避免缺席在上述12個月內參加考試,則須向政府歸還已經向其發放的第2階段獎勵金。

取得適任證書後在船上擔任實習生工作(計劃第3階段)

  1. 申請人成功通過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及從海事處取得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後,若申請人獲聘請在遠洋船隻上擔任與該適任證書相同部門的甲板/輪機實習生,在該實習工作期間每月可獲政府資助6,000港元。獎勵金將在申請人完成每份實習僱用協議後,整筆發放,上限為6個月。

取得二級或一級適任證書後在船上工作(計劃第4階段)

  1. 申請人成功通過海事處認可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及取得二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後,可獲發一次性40,000港元中的12,000港元獎勵金,餘下的28,000港元獎勵金會在申請人取得資歷後,繼續海上服務滿12個月後發放。
  2. 申請人成功通過海事處認可的一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考試及取得一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後,可獲發一次性80,000港元中的24,000港元獎勵金,餘下的56,000港元獎勵金會在申請人取得資歷後,繼續海上服務滿12個月後發放。

合資格海上服務

  1. 第1階段合資格海上服務須為申請人在船隻上擔任與其將考取適任證書相同部門的甲板部或輪機部的實習生。
  2. 第3階段合資格海上服務必須是在申請人取得海事處有效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後,在遠洋船隻上擔任與申請人適任證書相同部門的甲板部或輪機部的實習生。申請人必須從未獲聘為遠洋船隻的高級船員。
  3. 第4階段合資格海上服務須為申請人取得有效的二級或一級(適用者)(甲板高級船員/輪機師)適任證書後,在遠洋船隻上擔任與申請人適任證書相同部門的甲板部或輪機部的高級船員。
  4. 申請人須提供海員僱用登記簿及其僱主的書面證明以核實其海上服務,如服務的船隻為外國船隻而未能提供海員僱用登記簿記錄,申請人須提供由該船隻的船長或該船隻註冊國的領事或認可公職人員書面確認方可接納。
  5. 每份僱用協議的完成必須由僱主證明,獎勵金將不會發放予未完成的僱用協議的海上服務或其任何部分。如果合約因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的相互協議而終止,而終止的原因不是由於不滿申請人的表現所致,海事處將接受申請人在未完成的協議下的合資格海上服務以發放獎勵金。
  6. 申請人必須在上遠洋船工作前以書面通知海事處,並包括合約任期(傳真:2545 4669 或 電郵:mmo_mdd@mardep.gov.hk)。在海事處收到上船通知後的海上服務才可被視為符合發放第3及第4階段獎勵的資格。

計算合資格海上服務

  1. 如果合資格的海上服務期並非整月,獎勵金將按比例支付。按比例計算獎勵金不適用於第4階段的12個月的海上服務要求。
  2. 海員僱用登記簿的海上服務將按曆月計算,即由某一個月的某日開始至下一個月的相應日子的前一天,首尾兩天計算在內。應先計算服務期間開始的完整月份數目,然後計算零散的日數。僱用協議的開始日及終止日都應包括在內,所有假期缺席則不包括在內,而所有零散的日數總計以30天計算為一個月。以下舉例:
    計算合資格海上服務
    6月28日至8月4日 = 1個月8天
    8月15日至10月18日 = 2個月4天

查詢

遠洋航行考試及商船海員管理處
香港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樓302室
電話:2852 3056
傳真:2545 4669
電郵:mmo_mdd@mardep.gov.hk

申請表格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