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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船(本地船隻)( 安全及檢驗) 規例》規定,除屬創新的建造的船隻須由海事處人員進行圖則批准、檢驗和簽發「驗船證明書」外,若任何第IV類別船隻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須由海事處人員或特許機構驗船師進行圖則批准和檢驗,並由海事處人員簽發「驗船證明書」:
    • 獲發牌可運載超過60名乘客的;或
    • 長度不少於24米、總噸位在150以上及在2020年8月1日或之後獲首次發牌的;或
    • 任何長度、總噸位在150以上及在2020年8月1日之前獲發牌的。
  2. 任何不屬上述第⼀段描述的第IV類別船隻,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須由特許驗船師/特許機構進⾏圖則批准、檢驗和簽發「檢查證明書」:
    • 長度不少於24 米、總噸位不超過150 及在2020 年8月1 日或之後獲首次發牌的;或
    • 任何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
  3.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規定,船東須取得海事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及在該船隻的運作牌照上的批註,方可出租該船隻以收取租金或報酬。
  4. 運作牌照已經批註可供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船隻名單,顯示處長已批准該第 IV類別船隻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
  5. 有關檢驗技術要求,請參考《第IV類別船隻安全標準 - 工作守則》
  6. 第IV類別船隻純為遊樂用途及非出租而收取租金或報酬及不屬上述第一、二段的描述,船體、機械與電力裝置應參考上述工作守則第III-B章的標準,但無須進行圖則批准、檢驗或簽發「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
  7. 特許驗船師/特許機構名單也可向任何海事分處索取。
  8. 若遊樂船東或操作⼈有任何疑問,歡迎親臨各海事分處索取資料或致電聯絡本地船舶安全組 (電話:2852 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