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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第五节
港口与船舶安全:《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第 582章)及正式采用《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作者:刘智鹏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与第 582章

美国的911事件令船舶与港口的保安意识大为提高,国际海事组织因而制定了针对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的措施。2004年,该组织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下正式落实《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ISPS) Code)。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规定,缔约国政府、地方管理当局、航运和港口业界须合作侦查保安威胁,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保安事故。

香港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海事处处长获委任为指定代表,拥有执行该规则的权力。为此,本港制定《商船(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条例》(第582章)(Merchant Shipping (Security of Ships and Port Facilities) Ordinance (Cap. 582)) ,当中所涵盖的事项包括:

  • 经指定港口设施的指定(第 7 条)
  •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第 8 条)
  • 检查及控制船舶(第 10 条)
  • 检查经指定港口设施(第 11 条)

港口保安:经指定港口设施

香港在实施《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前,各种处理国际业务的港口设施并无统一的保安标准。规则实施后,在设施、政策、员工和培训方面的保安措施和标准均须符合规则的要求。香港目前有 33个经指定港口设施,包括货柜码头、油库码头、内河码头、跨境渡轮码头、客运码头、船坞和发电厂码头。每个经指定港口设施均须按照各自的保安评估结果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ort Facility Security Plan (PFSP))。指定代表负责审核保安评估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签发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和年度稽核报告,以及更新证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所有经指定港口设施必须定期进行保安演习和训练。

根据《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在港口及到访船舶方面的海上保安级别共分三级。船舶在驶往下一个港口前必须先向上一个停靠的港口取得保安声明 (Declaration of Security),以证明其保安级别,从而确保国际港口的安全。

船舶保安

根据第582章,海上保安规定同时适用于香港注册船舶和计划进入香港水域的非香港注册船舶。船公司必须就旗下每艘船只委任一名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船只必须具备核准的「船舶保安计划」(Ship Security Plan) 和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这些保安项目会由船旗国通过认可保安组织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监管。

船舶保安:海盗问题

因应2008年出现的索马里海盗问题,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海军自2009年起为香港籍船舶提供护航服务。护送舰队通常以每小时10至12节的速度行驶,中国海军主要保护较高风险的船舶(例如容易受到海盗攻击的船舶、航行速度较慢及/或低干舷的船舶),措施具有相当成效。随着海盗的活动范围从亚丁湾扩展到印度洋外海,护航服务亦于 2011 年作出改动。配备武装的保安顾问可在船上驻守,但他们须以临时方式受雇,并获提供足够的救生器材和住宿。[8]在这些保安措施下,香港籍船舶可以更安全地在国际海域航行。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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