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註冊貨船的法定檢驗、審核及證明書安排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海事處已授權九間認可的機構("機構")為香港註冊貨船進行法定檢驗、審核及發出證明書。

認可機構及認可的保安組織

2. 下列經認可機構("機構")及經認可保安組織("保安組織")已獲授權為香港註冊貨船進行法定檢驗、審核及發出臨時或全期營運證書。

  1. 美國船級社 (ABS);
  2. 法國驗船協會 (BV);
  3. 中國船級社 (CCS);
  4. DNV AS (DNV);
  5. 韓國船級社 (KR);
  6. 英國勞氏船級社 (LR);
  7. 日本海事協會 (NK);
  8. 意大利船級社 (RINA); 及
  9. 俄羅斯船級社 (RS)*

獲接納的物料和設備

3. 海事處接納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所訂的測試程序、標準和性能規格的材料和設備。一般而言,獲海事當局認可用於其註冊船舶,或經認可機構或認可保安組織認可的物料和設備,均可在香港註冊貨船上使用。

豁免證明書

4. 根據香港商船規例和國際公約,海事處處長(處長)保留授予豁免有關要求的權利,並向首次香港註冊的船舶簽發豁免證明書。然而,為方便各方的操作,此後所有豁免證明書的續期可由 機構 或 保安組織 於營運證書續期時簽發。除非處長於原有的豁免證明書中規定的條件無法滿足,否則無需於此類豁免證書的續期徵詢處長的意見。

由海事處簽發的證明書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