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量」一詞在相關香港法例中稱為「質量」

一般問題

1付運人顯然須要肩負相當責任,然而在新規定下,誰是付運人?

在《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的規定下,海運提單上命為付運人的一方須負責提交已裝填貨櫃的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儘管第三方如貨運代理以代理身份代表海運提單上的付運人,該付運人依然等同於在《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定義的「付運人」。除非付運人能提供貨櫃的驗證總重量,否則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均不得把已裝填貨櫃裝載到船上。

基於環球供應鍊的複雜性,在提單上被定義為付運人的一方對總重量的驗證過程可能沒有直接或實質的控制,此類付運人須留意自身所負的責任,確保總重量驗證的安排合符處方的規例。

2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最遲在什麼時間要收到相關資料?
此為商業決定,用以準備船舶裝載計劃的驗證總重量須要在貨櫃裝載上船舶前提供。經驗證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須根據承運人、付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之間的商定安排,盡早提供予船長或其代表和貨運站營運者以供船舶裝載計劃之用。
3如付運人已按規定提交驗證總重量,承運人或貨運站營運者有否責任檢查從驗證方法一或二得出的數值之準確性?若發現誤差,又有否責任報告海事處?

新規定要求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確保驗證重量已適時傳送以制定船舶裝載計劃。他們沒有法律義務審查驗證重量的數值,亦毋須向海事處報告驗證重量。

經修訂的《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目的旨在確保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在貨櫃裝載上船舶時已取得準確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付運人須制定有效的資料收集程序,以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公約》的規定。若付運人已提供驗證總重量,承運人或貨運站營運者則毋須為此類貨櫃進行秤重。

4得悉新規定是針對總重量的準確性,此準確性能否存在誤差?
對於貨櫃總重量超過10噸和少於或等於10噸,付運人所聲明的驗證總重量與海事處、承運人或貨運站營運者所取得的驗證總重量之最大可接受誤差幅度為+/-5%和+/-0.5噸。
5就環境影響因素如木材(托盤)濕度、紙皮箱濕度(若用以主要包裝)等等而言,驗證總重量須要多準確?
從貨物包裝至運送,有些貨物的重量可能會有正常和少量的改變(基於水分蒸發或濕度改變),而有些貨櫃的皮重量亦會隨著時間有所改變以致與貨櫃上標註的皮重量有所不同,然而此類誤差在正常情況下不會構成安全問題。
6若付運人在運送貨櫃予承運人時誤報總重量,或甚不提供任何驗證總重量,海事處會怎樣執法?而罰則又是甚麼?
請注意《國際海上人命公約》賦予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責任,使沒有驗證總重量的貨櫃不得被裝載上船。在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施行此責任後,付運人或須面對商業和營運上的懲罰如運輸的延誤和額外費用,付運人還可能面對觸犯香港法例而導致的懲罰。
7對於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的審查,海事處會發出預先通知嗎?
海事處不會發出突撃審查的預先通知,但對於定期的審查,本處一般會提早通知相關公司。
8付運人、認可的秤重公司、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須保留為期多久的文件及紀錄?
持份者包括但不限於付運人、認可的秤重公司、承運人和貨運站營運者須為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的文件和紀錄保留為期最少一年。
9我們知道所有在轉運港卸下的經驗證已裝填貨櫃不須要再次在轉運港秤重,那利用駁船從中國運送到香港並將付運到其它國家的貨櫃,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的最新規例,所有從中國運送到香港的貨櫃均須驗證總重量,因此它們不需要在香港再次驗證。
10若貨櫃是使用駁船由香港運送到中國,總重量驗證的規定適用嗎?
大部份的駁船是非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船隻,在此情況下總重量驗證的規定並不適用。
11出口的空箱需要總重量驗證嗎?
總重量驗證只適用於已裝填貨櫃,而並非空箱。
12海事處會進入認可的秤重設備公司和已註冊的付運人公司作檢查嗎?
根據《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115條,海事處獲賦權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任何處所或登上任何不論位於何處的香港註冊船舶,以及正在香港水域內的其他船舶以執行檢查工作。任何條文的違反即屬犯罪,並可處罰不超逾$20,000及監禁2年。
13以香港出口的已裝填貨櫃而言,除了驗證總重量外,承運人還須從付運人取得甚麼其它資料?
承運人須確保付運人聲明是正確地遵照《在香港境內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指引》第四點內的規定,除了驗證總重量外,承運人尚應取得資料如「方法一」或「方法二」和註冊編號(如適用)。
14作為承運人,我們容許付運人經電子數據交換傳輸以提交付運人聲明,然而礙於技術限制,註冊編號一欄未能納入系統內,我們可否以其它方式取得註冊編號。
承運人可考慮從付運人取得一次性的協議書以用作紀錄,如此,註冊編號並不須於每次聲明時填寫。承運人須保存付運人註冊編號名冊,並確保沒有未註冊之付運人方法二聲明不慎地被接納。

方法一

1哪裡可找到認可秤重設備的名單?
認可秤重設備的名單已在海事處網頁公佈。
2有些秤重設施不能發出秤重單據,有否其它替代秤重單據的方法?

採用方法一的付運人有責任在被要求時提供秤重單據或其它文件,海事處接受載有以下資料的秤重單據或文件。

  • 秤重設備的認可編號
  • 秤重公司名稱
  • 秤重日期
  • 秤重地址
  • 貨櫃編號
  • 封條編號
  • 秤重設備操作員的姓名和簽署
  • 公司印章
3誰要為秤重方法一承擔費用?
此為商業決定,須由有關公司自行制定。

方法二

1在方法二的付運人註冊要求中,申請人須提交參與重量驗證人員的培訓資料,有沒有能提供培訓課程的培訓學校名單?
雖然提交培訓資料是非必須的,然而本處歡迎申請人於付運人註冊申請時提供培訓資料,培訓材料應按個別公司的實際情況而設計,每間公司的培訓內容應因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培訓內容須涵蓋運作上的培訓如秤重設備的操作、填寫和保存計算或紀錄、以及一些職安健培訓。海事處並沒有硬性規定培訓的實施方式,正規或不正規模式均可,背後意義在於使參與的員工熟習他們的日常工作。
2中國的付運人若計劃把已裝填貨櫃以貨車運送到香港,然後再裝載到船上,他們可否向海事處提交註冊申請?
中國的付運人應按照中國的相關法規對驗證總重量作出聲明,否則這類已裝填貨櫃須在香港以認可的秤重設備進行秤重,以取得驗證總重量。海外付運人(包括中國付運人)在香港裝箱的貨櫃,他們須在使用方法二前提交付運人註冊申請。
3可否把沒有經總重量驗證的貨櫃先運送到貨運公司,然後委託他們進行秤重以取得驗證總重量,以及發出適當的證明文件?
若閣下的貨運公司在海運提單上是付運人身份,他是可以採用方法一或二進行秤重工作,然後提交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若閣下在海運提單上是付運人,閣下則須要負責提交驗證總重量予承運人。儘管第三方公司如貨運公司是取得驗證總重量的一方,付運人依然有責任確保提供予承運人的驗證總重量是正確無誤的。
4是否容許第三方公司向付運人提供方法二的秤重服務,然後發出「驗證總重量」證書?
付運人須先行取得海事處註冊,在付運人註冊的申請表格中,須註明進行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的第三方公司。
5假使因磨損等因素致其皮重量沒有或模糊地標註於貨櫃上,應怎麼辦?
在每個貨櫃製造時,其皮重量應已標註在貨櫃的外部,在缺乏此項資料、相信或證實資料不正確情況下,付運人應向承運人取得貨櫃的皮重量。
7總括而言,若採用方法二而作出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聲明,須要四項元素:
  1. 貨櫃的皮重量
  2. 沒有包裝的貨物重量
  3. 主要包裝的重量(如有),以及
  4. 其它包裝、托盤、襯墊、填料和繋固物料的重量

是否正確?

一般而言,它正確地陳述了採用方法二以取得已裝填貨櫃驗證總重量的程序,但注意基於某些貨物的價值或貨物本身的規格,或須多層包裝及不同程度的保護。

對於乙至丁項要點,注意只有在重量資料清晰和永久地刻在每件原裝密封包裝的貨物上,方可依靠該等重量資料。

在其它情況下,乙至丁項所述的重量則須以秤重設備進行秤重。

此外,某類貨物如金屬碎片、散裝穀物和其它散裝貨物,不能輕易量度其單獨重量,因此不適合和不可能使用方法二量度。

8我們是製造商並會向貨運代理預訂貨櫃以出口貨物,我們只在貨運提單上卻沒有在船東提單上名為付運人,若使用方法二,我們是否需要提交付運人註冊申請?
只有在船東提單上名為付運人的才需要付運人註冊。然而儘管貨主如製造商並非在船東提單上名為付運人,本處亦鼓勵他們提交付運人註冊的申請。
10我們是一家非香港註冊的付運人,但貨櫃則在香港裝箱和封箱。若使用方法二,我們是否有需要提交付運人註冊申請?如需的話,我們需要提交甚麼文件以取替香港商業登記證?
若貨櫃在香港完成裝箱,香港以外的付運人須在使用方法二前向本處提交付運人註冊的申請。非香港註冊公司可提交於當地國家政府註冊的商業登記文件以取替香港商業登記證。
12我們是製造商並會向貨運代理預訂貨櫃以出口貨物,我們只在貨運提單上的付運人,而貨運代理則是船東提單上的付運人。我們使用方法二求得載貨貨櫃的驗證總重量,我們是否需要提供驗證總重量的計算表予貨運代理?
驗證總重量的計算表是正當使用方法二的一個證明。該證明是船東提單上的付運人需要備存的一份記錄;在要求時,該證明須提供作查閱。因此,製造商定要提供該計算表予貨運代理。若未能提供該文件以查閱,可能會導致載貨貨櫃被拘留和延遲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