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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须知

  1. 运输及物流局于2014年4月1日推出「海运及空运人才培训基金」(基金),加强支持航运和航空业界的人才培训。「本地船舶业训练奖励计划」(计划) 为基金的其中一项新措施,符合计划资助资格的申请人可获发总额不多于3万元的资助。而计划的运作事宜由海事处负责。
  2. 计划旨在向已修毕计划内经核准的海员训练课程(下称"经核准的课程")而新入职受雇于本地船舶业的人士提供经济诱因,鼓励他们考取首个本地船舶船长或轮机操作员的专业资格。经核准的课程名单由包括政府、业界及院校代表的三方委员会建议,并会适时作出检讨。名单已上载海事处的网页 https://www.mardep.gov.hk

奖励形式

  1. 计划的成功申请者,将于其受雇期内获提供薪金以外每月港币2,500元的资助,为期12个月,总额最高为每人港币3万元;其中每月港币1,000 元的资助金额会在申请人成功考取本地船长/輪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始获发放。
  2. 本计划每月的资助将以划一金额用自动转账形式按月发放。资助会直接存入成功申请者指定接收款项的银行帐户。
  3. 资助发放日期为每月首10个工作天内,而工作不足整月的月份将不获得资助。申请人若在领取每月的资助期间终止雇佣合约,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海事处,日后即使再度受聘于本地船舶业,亦将不再符合申请资格。 (请参阅以下备注)
  4. 其中每月港币1,000 元尚待发放的资助金额会在收到申请人成功考取本地船长/輪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的书面通知后4至6星期内一次性发放。
  5. 资助会按先到先得方式发放,直至计划已没有可供运用的款项。同时,每名申请人只会获本计划批准资助一次。

(备注: 举例说明,如申请人于2014年5月10日起符合获发每月资助的资格,他/她的首次获发资助月份为6月,并于7月初发放;另若申请人于10月20日离职,他/她不会获发10月份的资助。)

符合资助资格的申请人

    1. 申请人必须 -
      1. 为香港居民及可在香港合法受雇;
      2. 从未持有本地船长/輪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
      3. 于2014年1月11日或之后获营运领有本地牌照船只的公司(下称 本地船公司)聘用为全职甲板/机房普通船员。相关主要本地船公司的名单已上载海事处的网页
      4. 除了现时的雇主外,于2011年1月11日或之后并未受聘于任何本地船公司;及
      5. 已修毕其中一个经核准的课程。
    2. 就发放其中每月港币1,000元资助金额的申请,申请人必须成功考取本地船长/輪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
    3. 不论经费来源,申请人不得收取双重利益。在接受本计划资助同时,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为鼓励市民受雇于任何行业或参与任何为鼓励考取本地船舶船长或轮机操作员三级证明书而设的薪金资助。

资助发放安排

  1. 在领取资助期间,在海事处的要求下,申请人需要分别在第5个及第11个资助月份向海事处提供继续受聘于现时雇主的证明,否则资助会被暂停发放。

申请每月资助的手续

  1. 申请人必须在受雇并到任本地船公司后及在修毕其中一个经核准的课程后(以较后者为准) 4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时的申请将不获受理。
  2. 申请人必须亲身于办公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303室海事处内河航行及本地考试组。
  3. 申请人必须填妥申请书上的第(一)至(七)部,并在申请书上签署及夹附全部下文第13段要求的文件。未满18岁的申请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亦需于申请书上签署。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资料,申请将不获受理。
  4. 申请人于递交申请书时,应夹附下列文件的副本

    1. 香港身份证;
    2. 于2014年1月11日或之后受雇于本地船公司为全职甲板/机房普通船员的雇佣合约;
    3. 修毕经核准的课程的证明文件;
    4. 受雇于本地船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及
    5. 载有申请人姓名、帐户号码及银行名称/银行编号的银行存折首页/月结单的副本(帐户持有人的姓名必须与香港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相同)。

    申请人亦需出示(a)至(c)项文件的正本供海事处职员即场核对。

  5. 在有需要时,海事处会要求申请人就所提交的资料作出解释或提供补充资料,以便进一步处理有关申请。
  6. 所有已递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副本概不退还。申请人应自备副本,以作參考。

查询

  1. 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海事处内河航行及本地考试组(电邮:sasmcrt@mardep.gov.hk,电话:2852 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