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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验船师的授权及承认
-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该条例")第 7 条,海事处处长可以书面形式特许任何并非公职人员的人或任何属某类别人士而并非公职人员的人,在他认为合适并在该项特许中指明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为验船师,以施行该条例。该获特许人士须为独立的特许验船师或获委任的船级社(即特许机构)聘用的特许验船师。
- 根据该条例第 7A 条,海事处处长可为着为施行该条例而对任何本地船只进行任何检验或批准任何图则的目的,以书面形式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如有的话)的规限下承认任何政府当局。该等政府当局称为获承认的当局。
- 特许验船师、特许机构和获承认的当局的名单(不时修订)已于海事处网站公布︰ http://www.mardep.gov.hk/filemanager/en/share/pub-services/pdf/lvs_list.pdf
注:「合资格验船师」就对任何本地船只进行的任何检验或批准任何本地船只的图则而言,指(a)特许验船师;或(b)获承认的当局。
批准图则和检验船只
- 合资格验船师可按照特许或承认中指明的服务范畴,为指明类别的本地船只批准图则和进行检验。有关服务范畴载于上述海事处网站。
- 任何须符合《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G)第 3部和第4部规定的本地船只船东或其代理人,可委聘合资格验船师为船只批准图则和进行检验。
委聘通知书和检验声明
- 本地船只的船东或其代理人倘委聘合资格验船师为船只批准图则和进行检验,须填妥「委聘通知书」表格。该表格须由有关合资格验船师妥为签署以示接受委聘。船东或代理人在作出委聘后,须尽快并于有关合资格验船师执行批准图则或检验的工作前,把填妥和签妥的「委聘通知书」表格送交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把该项委聘通知海事处处长。
- 合资格验船师为本地船只批准图则,或进行检验并认为满意后,须于完成有关工作的日期后14天内,按指明格式签发「检验声明」,并连同全部所需文件和记录一并提交海事处本地船舶安全组。
复验
- 根据该条例第7和7A条,海事处处长可复验由合资格验船师进行的任何检验或核准的任何图则。
查询
- 如有查询,请联络海事处高级验船主任/本地船舶安全(电话:2852 4430;传真:2542 4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