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规例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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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运人(货物物主)的告示「重量」一词在相关香港法例中称为「质量」
《商船(安全)(运载货物)规例》(第369AV章)已经作出修订,名称亦被修改为《商船(安全)(运载货物及油类燃料)规例》(下称"该规例")。该规例已在2016年7月1日生效。该规例的第3A条已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第2条规例的修订纳入于其中,规例定明了指明人士(意即付运人)须为准备付运往海外的已装填货柜验证总重量,并作出声明。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指明人士"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第(3)款定明有关的总重量须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验证:
以上规定并不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的货柜-
在第369AV章的第3A条中,第(4)款定明如有关船舶的船长或有关货运站营运者未有取得根据上述方式验证的有关货柜的总质量,该船长及货运站营运者,不得将该货柜装载上该船舶。
在2016年7月8日,海事处处长按《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第112A条的规定,经政府公告第3836号,公布发出了「在香港境内的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指引」(下称"该指引"),并在同日生效。该指引是根据第369章3A条的第7款而发出的,指引提供了已装填货柜安全管理的指导。该指引可于此处下载。
就任何准备付运往海外的已装填货柜,付运人(指明人士)须
"方法二"使用者的注册
- 注册时需提交的文件:
- 内附注册编号的批核信函会经电邮传送给成功的申请者。
- 查阅已注册的付运人名称及注册编号可从此处的查询系统搜寻。
- 付运人应备存验证总重量的计算记录,以便日后提供作检查之用。
- 注册后,若需更新任何资料,可电邮至vgm@mardep.gov.hk。
- "已装填货柜总重量验证之方法二"指引可在此处下载。
验证总重量的声明
验证总重量的误差
VGM ≤ 10吨, 可接受的误差: +/- 0.5吨
VGM > 10 吨, 可接受的误差: +/- 5%
最大操作总重量
已装填货柜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操作总重量。
记录包括:
本處已於2016年7月前曾举办了多场简介会。而该简介会的演示幻灯片可于此处下载。
请按此处阅读常见问题。
如有查询,可致电或电邮海事工业安全组,电话号码 2852 4473 / 2852 4477,电邮地址vgm@mardep.gov.hk。关于该等规例的详细资料,可在此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