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可在香港注册﹕
- 船舶的过半数权益由一名或超过一名"合资格的人"拥有,或由一个身为合资格的人的法人团体以转管租约方式营运;
- 没有在其他地方注册;及
- 船舶不属于下列类别(2005年9月16日宪报第4653号公告):
- 用来装载石油产品或危险货物的非自航趸船,而上述石油产品或危险货物均属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I、II或III涵盖范围内的任何物质;
- 居住趸船;
- 渔船;
-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包括鲸加工船、鱼品加工船和 水产养殖船;
- 用作研究、考察或测量的专用船;
- 专在某国境内水域(香港和内地水域以外)服务而又不会驶出 大海的非公约船舶;
- 以核能推进的船舶;或
-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