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注册

船舶的权益可分为任何数目的份额或部分,但是船舶的大部分权益须由一名或多名 "合资格的人" 拥有(转管租约注册除外)。法人团体应以其公司名称注册为船东。

转管租约注册

转管租约指以转管方式将船舶出租的租船合约;在这租约下,转管租约承租人管有船舶,并控制一切与该船舶的航行及经营有关的事宜,包括雇用船长和船员。属于 "合资格的人" 的法人团体,可根据转管租约注册将船舶注册。有关注册在转管租约期内有效。船东或转管租约承租人如有变动,可能令有关船舶不可注册。

"合资格的人" 必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1. 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并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或
  2.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团体;或
  3.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为非香港公司的公司。

除船东或转管租约承租人外,亦须委任本地的 "代表人"。

"代表人"必须是:

  1. "合资格的人",并须是该船舶的船东或部分船东;或
  2. 法人团体须在香港成立并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或作为船舶代理人。

"代表人"的责任

就船舶而委任的 "代表人",在一切关于该船舶作为注册船舶经营的事宜中,须代表该船舶的船东及转管租约承租人,但在不限制前述事项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其须代表该船东及转管租约承租人作以下事:

  1. 接受任何人向该船舶的船东或转管租约承租人提起法律诉讼而依据该条例可送达代表人的所有文件;及
  2. 凡处长或注册官向该船东、转管租约承租人或代表人送达通知书,规定该船东或转管租约承租人就该船舶采取行动或提供资料,或就该船舶作 为注册船舶经营事而采取行动或提供资料,则须在该通知书指明的时间内,或如无指明时间,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按规定采取行动或提供资料。

正式注册

待船舶完成交付及提交拥有权文件正本后,有关船舶会获发正式注册证 明书(没有届满日期)。

临时注册

船舶注册可分为正式注册及临时注册。然而,临时注册并非正式注册的先决过程。如注册时未能出示拥有权文件正本,应先作临时注册。待船舶完成交付及提交拥有权文件的影印本/扫描本后,有关船舶可获发有效期一个月的临时注册证明书。拥有权文件正本必须在有效期内递交注册处,以便将船舶转为正式注册。

如需更详尽资料,请参阅 "船舶注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