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船舶抵押人(船东)订立的文书,作为向抵押权人履行义务的保证。船舶一经注册,无论属于临时注册或正式注册,均可加注抵押。抵押注册必须使用指明格式(表格RS/M1,A3尺寸)。

抵押的优先权按递交并获接纳注册的日期和时间而定,而非按实际的抵押文书日期而定。

抵押的移转

抵押可移转给有权记录为抵押权人的任何类别人士,即个人、多个共同行动的人及法人团体。抵押权人以指明格式(表格 RS/M3)或当时情况容许下最接近的格式签立抵押文书后,移转即告生效。联名抵押权人的移转必须由有关各方签署文书,法人团体的移转必须以其法团印章签立。

抵押不得作部分的交易,只有整分权益的抵押才可移转。

解除抵押

注册纪录册上会留有抵押注册的记录,直至船舶注册官接获已经解除抵押的通知为止。抵押权人须提交指明格式(表格 RS/M2)的解除抵押备忘录连同抵押文书正本。由法人团体签立的解除抵押备忘录必须盖上其印章。解除抵押的日期和时间便会记入注册纪录册。

以指令终止船舶注册的抵押处理

当船舶根据该条例终止注册,如纪录册上的任何现有记项关乎该船舶或该船舶任何份额的未解除注册抵押,均不受此项终止影响。

终止船舶注册 — 抵押权人同意书

每名注册抵押权人以至拟自愿终止船舶注册的船东,均可以指明格式的同意书(表格 RS/C4),终止船舶注册的抵押处理。

抵押注册的相关表格可于海事处网页下载 https://www.mardep.gov.hk/sc/forms/index.html#register

如需更详尽资料,请参阅 "船舶注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