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
本地船舶業訓練奬勵計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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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須知

1. 運輸及物流局於 2014 年4 月1 日推出「海運及空運人才培訓基金」(基金),加強支持航運和航空業界的人才培訓。「本地船舶業訓練奬勵計劃」(計劃) 為基金的其中一項新措施,符合計劃資助資格的申請人可獲發總額不多於3 萬元的資助。而計劃的運作事宜由海事處負責。
2. 計劃旨在向已修畢計劃內經核准的海員訓練課程(下稱 經核准的課程 )而新入職受僱於本地船舶業的人士提供經濟誘因,鼓勵他們考取首個本地船舶船長或輪機操作員的專業資格。經核准的課程名單由包括政府、業界及院校代表的三方委員會建議,並會適時作出檢討。

奬勵形式

3. 計劃的成功申請者,將於其受僱期內獲提供薪金以外每月 2,500 元的資助,為期12 個月,總額最高為每人3 萬元;其中12,000 元的資助金額會在申請人考取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後發放。
4. 本計劃每月的資助將以劃一金額用自動轉賬形式按月發放。資助會直接存入成功申請者指定接收款項的銀行帳戶。
5. 資助發放日期為每月首 10 個工作天內,而工作不足整月的月份將不獲得資助。申請人若在領取每月的資助期間終止僱傭合約,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海事處,日後即使再度受聘於本地船舶業,亦將不再符合申請資格(見備註)。
6. 3 萬元當中12,000 元的資助金額會在收到申請人成功考取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的書面通知後4 至6 星期內一次性發放。
7. 資助會按先到先得方式發放,直至計劃已沒有可供運用的款項。同時,每名申請人只會獲本計劃批准資助一次。

(備註: 舉例說明,如申請人於2014 年5 月10 日起符合獲發每月資助的資格,他/她的首次獲發資助月份為6 月,並於7 月初發放;另若申請人於10 月20 日離職,他/她不會獲發10 月份的資助。)

符合資助資格的申請人

8. (a) 申請人必須 -
    (i) 為香港居民及可在香港合法受僱;
    (ii) 從未持有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
    (iii) 於2014 年1 月11 日或之後獲營運領有本地牌照船隻的公司(下稱 本地船公司) 聘用為全職甲板/機房普通船員;
    (iv) 除了現時的僱主外,於2011 年1 月11 日或之後並未受聘於任何本地船公司;及
    (v) 已修畢其中一個經核准的課程。
  (b) 就發放12,000 元資助金額的申請,申請人必須成功考取本地船長/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
  (c) 不論經費來源,申請人不得收取雙重利益。在接受本計劃資助同時,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為鼓勵市民受僱於任何行業或參予任何為鼓勵考取本地船舶船長或輪機操作員三級證明書而設的薪金資助。

資助發放安排

9. 在領取資助期間,在海事處的要求下,申請人需要分別在第 5 個及第11 個資助月份向海事處提供繼續受聘於現時僱主的證明,否則資助會被暫停發放。

申請每月資助的手續

10. 有興趣的申請人必須在受僱並到任本地船公司後及在修畢其中一個經核准的課程後(以較後者為準) 4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時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11. 申請人必須親身於辦公時間內將申請書送交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03室海事處海員發證組。
12. 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書上的(一)至(八)部,並在申請書上簽署及夾附全部下文第13段要求的文件副本。未滿18歲的申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亦需於申請書上簽署。申請人如未能提供所需的所有資料,申請將不獲受理。
13. 申請人於遞交申請書時,應夾附下列文件的副本:
(a) 香港身份證;
(b) 於2014年1月11日或之後受僱於本地船公司為全職甲板/機房普通船員的僱傭合約;
(c) 修畢經核准課程的證明文件;
(d) 受僱於本地船公司的商業登記証;及
(e) 載有申請人姓名、帳戶號碼及銀行名稱/銀行編號的銀行存摺首頁/月結單的副本(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必須與香港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同)。

申請人亦需出示(a)至(c)項文件的正本供海事處職員即場核對。
14. 在有需要時,海事處會要求申請人就所提交的資料作出解釋或提供補充資料,以便進一步處理有關申請。
15. 所有已遞交的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副本概不退還。申請人應自備副本,以作參考。

查詢

16.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海事處海員發證組(電郵:sasmcrt@mardep.gov.hk,電話:2852 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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