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規例的修訂 )
你需要 安裝 Adobe Acrobat Reader來檢視和列印以下文件
「重量」一詞在相關香港法例中稱為「質量」
《商船(安全)(運載貨物)規例》(第369AV章)已經作出修訂,名稱亦被修改為《商船(安全)(運載貨物及油類燃料)規例》(下稱"該規例")。該規例已在2016年7月1日生效。該規例的第3A條已將《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章第2條規例的修訂納入於其中,規例定明了指明人士(意即付運人)須為準備付運往海外的已裝填貨櫃驗證總重量,並作出聲明。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指明人士"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人: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第(3)款定明有關的總重量須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驗證:
以上規定並不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貨櫃-
在第369AV章的第3A條中,第(4)款定明如有關船舶的船長或有關貨運站營運者未有取得根據上述方式驗證的有關貨櫃的總質量,該船長及貨運站營運者,不得將該貨櫃裝載上該船舶。
在2016年7月8日,海事處處長按《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第112A條的規定,經政府公告第3836號,公佈發出了「在香港境內的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指引」(下稱"該指引"),並在同日生效。該指引是根據第369章3A條的第7款而發出的,指引提供了已裝填貨櫃安全管理的指導。該指引可於此處下載。
就任何準備付運往海外的已裝填貨櫃,付運人(指明人士)須
"方法二"使用者的註冊
- 註冊時需提交的文件:
- 內附註冊編號的批核信函會經電郵傳送給成功的申請者。
- 查閱已註冊的付運人名稱及註冊編號可從此處的查詢系統搜尋。
- 付運人應備存驗證總重量的計算記錄,以便日後提供作檢查之用。
- 註冊後,若需更新任何資料,可電郵至vgm@mardep.gov.hk。
- "已裝填貨櫃總重量驗證之方法二"指引可在此處下載。
驗證總重量的聲明
驗證總重量的誤差
VGM ≤ 10噸, 可接受的誤差: +/- 0.5噸
VGM > 10 噸, 可接受的誤差: +/- 5%
最大操作總重量
已裝填貨櫃的總重量不得超過安全合格牌照上的最大操作總重量。
記錄包括:
請按此處閱讀常見問題。
如有查詢,可致電或電郵海事工業安全組,電話號碼 2852 4473 / 2852 4477 ,電郵地址 vgm@mardep.gov.hk。關於該等規例的詳細資料,可在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