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可在香港註冊﹕
(i) 用來裝載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的非自航躉船,而上述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均屬於《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I、II或III涵蓋範圍內的任何物質;
(ii) 居住躉船;
(iii) 漁船;
(iv)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資源的船舶,包括鯨加工船、魚品加工船和 水產養殖船;
(v) 用作研究、考察或測量的專用船;
(vi) 專在某國境內水域(香港和內地水域以外)服務而又不會駛出 大海的非公約船舶;
(vii) 以核能推進的船舶;或
(viii)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