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權益可分為任何數目的份額或部分,但是船舶的大部分權益須由一名或多名“合資格的人”擁有(轉管租約註冊除外)。法人團體應以其公司名稱註冊為船東。
轉管租約指以轉管方式將船舶出租的租船合約;在這租約下,轉管租約承租人管有船舶,並控制一切與該船舶的航行及經營有關的事宜,包括僱用船長和船員。屬於“合資格的人”的法人團體,可根據轉管租約註冊將船舶註冊。有關註冊在轉管租約期內有效。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如有變動,可能令有關船舶不可註冊。
“合資格的人”必須屬以下其中一項﹕
(a) 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並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
(b)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團體;或
(c) 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為非香港公司的公司。
除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外,亦須委任本地的“代表人”。
“代表人”必須是﹕
(a) “合資格的人”,並須是該船舶的船東或部分船東;或
(b) 法人團體須在香港成立並從事船舶管理業務或作為船舶代理人。
“代表人”的責任
就船舶而委任的“代表人”,在一切關於該船舶作為註冊船舶經營的事宜中,須代表該船舶的船東及轉管租約承租人,但在不限制前述事項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尤其須代表該船東及轉管租約承租人作以下事﹕
(a) 接受任何人向該船舶的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提起法律訴訟而依據該條例可送達代表人的所有文件;及
(b) 凡處長或註冊官向該船東、轉管租約承租人或代表人送達通知書,規定該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就該船舶採取行動或提供資料,或就該船舶作 為註冊船舶經營事而採取行動或提供資料,則須在該通知書指明的時間內,或如無指明時間,則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按規定採取行動或提供資料。
待船舶完成交付及提交擁有權文件正本後,有關船舶會獲發正式註冊證 明書(沒有屆滿日期)。
船舶註冊可分為正式註冊及臨時註冊。然而,臨時註冊並非正式註冊的先決過程。如註冊時未能出示擁有權文件正本,應先作臨時註冊。待船舶完成交付及提交擁有權文件的影印本/掃描本後,有關船舶可獲發有效期一個月的臨時註冊證明書。擁有權文件正本必須在有效期內遞交註冊處,以便將船舶轉為正式註冊。
如需更詳盡資料,請參閱“船舶註冊指引” (https://www.mardep.gov.hk/hk/pub_services/pdf/sr_guide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