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註册所需文件

船東註冊

船東註册所需文件

*臨時註冊並非正式註冊的先決過程。

所需文件 需提交 備註
船舶註冊申請書 (Form No. RS/A1) 正本 -
由船東作出之擁有權聲明 (Form No. RS/D3) 正本
  • 如船舶由多於一名船東擁有,每名船東須各自以獨立聲明書(Form RS/D3a)作出聲明。
授權表格 (Form No. MD 643) 正本
  • 適用於公司授權公司懂事或公司祕書以外的人仕簽署申請書及聲明書用。
船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 (個人船東)或公司註冊證明書或非香港公司登記證明書 (公司船東)
核實副本
  • 經申請人(個人船東)或公司懂事或公司祕書或註冊官或律師核實的副本。
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公司註冊證明書或非香港公司登記證明書 (公司代表人)
核實副本
  • 經代表人公司懂事或公司祕書或律師或註冊官核實的副本。
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 (Form No. RS/S1) 正本 或 副本
  • 正本須於註冊日起計30天內遞交本處。
驗船證明書(COS) (Form No. SUR59E) 正本 或 副本
  • 驗船證明書正本須於註冊日起計30天內遞交本處。
  •  若進行臨時註冊,可接受經申請人(個人船東)或公司懂事或公司祕書核實由前註冊處發出的國際噸位證書副本以取代驗船證明書。
註銷證據 (適用於現轉籍至香港的船舶)
*可接受的證據包括 :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註銷證明書,或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註銷批准證明文件,或
  • 經申請人(個人船東)或公司懂事或公司祕書核實“現船東向現註冊國申請註銷的申請文件”的副本。
正本 或 核實副本
  • 註銷證明書正本須於註冊日起計30天內遞交本處。
所有權證明書 (須顯示該船隻並無註冊債務)
*不適用於新建船舶及不經買賣只轉旗的船舶。
副本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所有權證明書須於註冊前14天內發出。
主權文件
(A) 建造證明書 (新建船適用)
(B) 賣契 (買賣船適用)
(C) 法院命令 (拍賣船適用)
(D) 所有權證明書(適用於轉旗而沒有改變所有權的船舶)

*若船東不解除現時註冊的抵押,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為香港註冊船舶的同意書。

正本
  • 若主權文件是由獲授權人士簽署,則須連同授權書一併遞交。
  • 由前一註冊處發出的所有權證明書須於註冊前14天內發出。
  • 若進行臨時註冊,可接受主權文件副本。
其他文件
交付及接收的協約

*不適用於不經買賣只轉旗的船舶。
正本 或 副本 -

備註

- 若船隻現時註冊於一個以上的註冊處,須遞交每一個註冊處發出的所有權證明書及註銷證據。

- 當船舶完成在香港註冊時,所有之前的註冊都須要註銷。

- 船舶註冊的相關表格可於海事處網頁下載 (https://www.mardep.gov.hk/hk/forms/home.html#register

- 如需更詳盡資料,請參閱“船舶註冊指引” (https://www.mardep.gov.hk/hk/pub_services/pdf/sr_guide_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