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隻須領有特定許可證,方可在香港水域內進行特殊運作。
“廢船”一詞指一艘船不能憑本身的動力前進,或者不能以本身的操舵工具操縱,或者不能操作本身的錨,又或者船體結構有任何部分已拆去或正在修理,以致可能影響該船的水密完整性。
如預計會有廢船到達香港水域,須於該廢船到達前申領廢船許可證。船隻如在船塢範圍內,無須領有廢船許可證;如要離開船塢範圍,事先須領取廢船許可證。
港內船隻很多時都會關掉機械裝置來進行保養和/或維修。除非船隻在船塢範圍內,否則必須先領取“廢船許可證”,方可這樣做。
代理人須填妥申請表,然後向中區海事分處申請。 (下載申請表) ( PDF 格式文件)。
代理人務須留意,除非取得海事處海事工業安全組所發出的有效“修船許可證”,否則不得在廢船上進行切割或熱加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