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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風險船隻的圖則審批及檢驗(如所有第 II 類別船隻( 石油運輸船,有毒液體物質運輸船及危險品運輸船除外 ),所有第三類別船隻及那些 運載乘客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 IV 類別船隻 ),除了由政府人員外也可經 獲承認的人士或機構進行 檢驗 。獲承認的機構即特許驗船師 (AS),特許機構 (AO) 及獲承認的當局 (RA) 。這些檢驗團體所收取的工作費用完全地由市場決定, 船東需直接和 檢驗團體處理。

由特許驗船師 (AS),特許機構 (AO) 及獲承認的當局 (RA) 加上海事處,對 低風險的船隻的檢驗安排,會按程序經二階段四期執行。概要如下:

  • 授權檢驗程序計劃 ;
  • 安排(只有英文版本)授權特許驗船師及特許機構;
  • 運載乘客以收取租金或報酬的第IV類別船隻的檢驗安排;
    • 船東直接聘任特許驗船師 或特許機構 ;
    • 完成檢驗後,檢驗團體會向船東直接發出檢查證明書。特許驗船師 或特許機構會按要求通知海事處長。
  • 低風險的船隻的檢驗(如所有第II類別船隻(石油運輸船,有毒液體物質運輸船及危險品運輸船除外)及所有第三類別船隻):
    • 完成一份為檢驗的『 委聘通知書』(須由船東及有關檢驗團體(AS/AO/RA)一併完成及簽署)及在『委聘通知書』內指示必須的檢驗和證書;
    • 由有關檢驗團體(AS/AO/RA)完成「檢驗聲明」及提交給海事處處長;
    • 如果滿意,船東在付清所需費用後,及海事處審核「檢驗聲明」後會發出相關證明書。

一些本地船隻的檢驗期間及證明書

就《商船 ( 本地船隻 )( 安全及檢驗 ) 規例》 ( 第 548 章附屬規例 ) 有關一些指定類型及分類的第 II 及第 III 類別船隻之驗船證明書的有效期如下:—

1 . 以下船隻之驗船證明書的有效期自有關檢驗完成的日期起計 24 個月;或現有證明書屆滿日期起計 24 個月,兩者中以較遲者為準,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 26 個月。視乎船東於更換牌照之程序中在介乎上次檢驗之週年日期及證明書之有效期間所呈交之" 第ⅡB類船隻安全及設備週年驗船聲明書 " 或 " 漁船安全及設備週年檢查聲明書 " :

類別 分類 船隻描述 船隻類型
II B 非自航木殼船 登岸平台,登岸浮躉,交通舢舨及工作船
II B 非自航玻璃纖維殼船 登岸平台,登岸浮躉,交通舢舨及工作船
II B 鋼殼登岸平台 登岸平台
II B 鋼殼登岸浮躉 登岸浮躉
III B 長度達8米或以上的木殼漁船 漁船(木殼),8米 ≦ (L)
III B 長度達8米及15米以下的玻璃纖維殼漁船舢舨 漁船舢舨(玻璃纖維殼),8米 ≦ (L) < 15米
III B 長度8米以下並於香港水域內運作的玻璃纖維殼漁船舢舨 漁船舢舨(玻璃纖維殼),(L) < 8米

2 . 以下船隻之驗船證明書的有效期自有關檢驗完成的日期起計 36 個月;或現有證明書屆滿日期起計 36 個月,兩者中以較遲者為準,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 38 個月。視乎船東於更換牌照之程序中在介乎上次檢驗之週年日期及證明書之有效期間所呈交之" 第ⅡB類船隻安全及設備週年驗船聲明書 " 或 " 漁船安全及設備週年檢查聲明書 " :

類別 分類 船隻描述 船隻類型
II B 總長度 × 最大寬度不超過25平方米的固定船隻 固定船隻總長度 × 最大寬度 < 25 m2
III B 長度8米以下並於香港水域內運作的木殼漁船舢舨 漁船舢舨(木殼),(L) < 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