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條例》")已在一九九九年頒佈及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進行修訂[憲報刊登於2005年12月9日第9卷第49期第1號法律副刊]。《條例》及其十條附屬規例[憲報刊登於2006年10月6日第10卷第40期第2號法律副刊]及條例修訂[憲報刊登於2006年12月1日第10卷第48期第2號法律副刊]於2007年1月2日生效實施。按照《條例》第IV部,本地船隻必需領有證明書(《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及本地船隻的船東須持有有效的《擁有權證明書》。
  2.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548章)("《檢驗規例》")按已頒佈的《條例》,規管及訂定本地船隻的安全標準和要求。方法是以核准的工作守則、審批建造圖則、檢驗/檢查設備及裝置、試驗及測試,在船隻發出牌照前確保 安全及環保要求能符合這些船的擬作的用途。
  3. 《檢驗規例》揉合了現時分散在《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商船(安全)條例》(第369章)及《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第413章)對本地船隻的控制、安全及環保的要求的相關規定。上述法例的細節,可在海事處網站 參考。
  4. 以下提供《檢驗規例》內,部分重要的要求,作快速查閱及參考。
    1. 本地船隻的船東可為本規例的目的委任代理人;
    2. 海事處處長及合資格驗船師均可審批圖則。訂明申請批准圖則步驟及要求等等;
    3. 就《檢查證明書》及《驗船證明書》的申請、發出、取消及暫時吊銷訂定條文;
    4. 關乎本地船隻的構造和維修以及在本地船隻上所設置的救生裝置及滅火器具的標準;為發出以下證明書,即《安全設備檢驗紀錄》、《香港載重線證明書》、《乾舷勘定證明書》及《適合運載危險品聲明》,訂明 批准圖則 及申請檢驗步驟;
    5. 就 (d) 段提及的證明書的申請、發出、取消及暫時吊銷訂定要求;
    6. 就在本地船隻內運載乘客訂定條文。例如處長在某些情況下調低本地船隻可運載的乘客人數;
    7. 就改裝本地船隻訂定條文;
    8. 就某些類型的本地船隻關於航區限制、雷達和引擎的特定規定;
    9. 關乎雜項條文,例如處長可藉海事處佈告提供實務指導的權力。
  5. 規例的全文可在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出版的憲報查閱[第2號法律副刊]而規例修訂可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出版的憲報查閱[第2號法律副刊]
    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絡本地船舶安全組,電話 2852 4444或傳真 2542 4679。

本地船舶安全組
二零零六年十 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