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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留意以下资料:
1. 关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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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须为进入香港水域的访港游艇/游乐船只办妥 卫生署 、 入境事务处 (PDF)和海事处的关务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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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在船只到港后 24 小时内,向海事处任何一间 海事分处 申报船只到港事宜。申报船只到港时,须提交“一般事项申报表”( M.O. 618A 表格 )、船只的注册证明书、经入境事务处盖印的船员名单(载于 ID 207A 表格),以及上一个停靠港当局签发的出港证。申领到港证须缴付订明费用港币 58 元。 |
2. 在香港使用访港游艇/游乐船只
除非游艇/游乐船只已获发有效的本地牌照或已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并已购备有效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否则在香港使用游艇/游乐船只即属犯罪。如游艇/游乐船只在连续 365 天的期间内停留在香港水域内超过 182 天,必须按照《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第 548 章,附属法例 D )的规定申领牌照。为游艇/游乐船只申请允许在香港水域内航行或申领牌照的手续,可在任何一间海事分处办理。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可于海事处网站获取更多有关 驾驶游艇/游乐船只的资料 。
3. 船只航行监察服务
船只航行监察中心 (呼叫信号为“ MARDEP ”)会持续守听甚高频频道 12 、 14 及 67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在香港或邻近水域航行时,可从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获取航行资料。
4. 游艇会和船会
香港不少地区均设有游艇会和船会,交通方便,提供社交、康乐、停泊和维修设施。访港游艇/游乐船只的操作人员应在船只停靠本港前联络本地游艇会或船会,以取得最新资料和为船只作好停泊安排。在香港广受欢迎的船会和游艇会胪列如下:
5. 出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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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游艇/游乐船只驶离香港水域前须先领有出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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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到任何一间 海事分处 提交“一般事项申报表”( M.O. 618A 表格 )、船只的注册证明书和“ 启航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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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
申领出港证须缴付订明费用港币 58 元。出港证一经签发, 72 小时后即告失效。游艇/游乐船只的出港证签发后,如预定离港航程押后超过 72 小时,船长/船东/代理人须重新申领出港证;如预定离港航程取消则须通知 海事分处 。 |
6. 邮寄“到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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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船东/代理人须以 空邮方式把“ 到达通知书 ”寄回香港海事处,报知船只已到达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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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如游艇/游乐船只驶往公海、澳门或其它邻近香港的内地沿岸港口,则无须寄回“到达通知书”,原因是香港海事处假定该等船只通常只是短暂离开香港。 |
7. 通讯设备
香港海事处处长统筹北纬 15° 以北、东经 120° 以西水域范围内的一切 搜救行动 。任何搜救行动的成败均取决于能否掌握遇险船只位置的数据,明白此点至为重要。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确保船上的通讯设备保养得宜,时刻操作正常。
8. 启航前与本地联络人联系
在“ 启航通知 ”第 (8) 项所填报的本地联络人如发现游艇/游乐船只逾时未达目的地,或担心船只可能出现安全问题,便会直接向海事处报告。因此,向本地联络人提供的航行数据应尽量详尽。准确详尽的航行资料有助救援人员在海上搜救行动中迅速救人。
9. 热带气旋
本港所处地区内的热带气旋多为强烈热带气旋,风力往往超过每小时 150 公里。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一经发出,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尽早采取预防措施。欲知最新的热带气旋和天气消息,可浏览 香港天文台 网页。
10. 海 图
游艇/游乐船只的船长务须携带预定航程所需的最新海图和航海刊物上船。有关中英双语刊印的海图和航海刊物详情,可浏览海事处 海道测量部 网页。
11. 遇上紧急情况
如船只遇上紧急事故、意外或受困,应以甚高频道12、14、67,或拨电2233 7801或2233 7808向船只航行监察中心报告。你亦可立即致电2233 7999联络海上救援协调中心,并交代紧急事故的详情(只有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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