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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系泊浮泡
在香港,有些货物装卸工作会于系泊浮泡或锚地的船只上进行,此作业模式称为“中流作业”。香港有 13 个“ A 级”系泊浮泡和 4 个“ B 级”系泊浮泡,大部分设于香港港口之内,供商用船只使用。   中流作业

系泊浮泡  

“ A 级”系泊浮泡供长度不超过 183 米的船只使用,“ B 级”系泊浮泡供长度不超过 137 米的船只使用。


船只必须以锚链系于港口系泊浮泡上。锚链承受船只重量时,辅助系缆和解缆的索眼须时刻保持松动。货运驳船获准靠泊中流的船只,但所靠泊的主船的任何一边,不可有多于3艘船只并列停放。

商用船只如欲租用政府系泊浮泡,可与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联络(电话:(852)2233-7808;传真:(852)2858-6646;电讯:63607 MDVTS HX)。

港口系泊浮泡的租用和编配程序
  1. 船东、船舶代理人和船舶租赁人如欲获编配港口系泊浮泡,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 如欲获编配港口系泊浮泡,须以 系泊浮泡申请表 . 提出申请;申请表须以传真(号码:2858 6646)或电讯(号码:63607 MDVTS HX)方式送交船只航行监察中心(航监中心)。提交申请前务须填妥各项资料,其后如有任何修订,须以同一款表格提出,并须加上“修订本”此标题。
    2. 在船舶预计到达时间48小时前提出的港口系泊浮泡申请,概不受理。每天可供申请的时段有两个,首段为1000时至1700时;次段为1800时至0900时。航监中心会于约1000时及约1700时编配浮泡
    3. 港口系泊浮泡费按《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的规定收取,由航监中心作出的浮泡编配安排正式生效(见下文(f)段)起计算,直至船舶最终腾空浮泡为止。
    4. 正使用港口系泊浮泡的船舶如欲暂离浮泡待稍后再行使用,必须尽快以传真或电讯方式(见上文(a)段)呈请航监中心批准。此外,有关船舶暂离浮泡前也须以甚高频无线电作出通知。
    5. 如欲展期使用港口系泊浮泡,须在原订预计离开浮泡时间的至少4小时前,以 展期使用浮泡申请表经传真或电讯方式向航监中心提出申请。.
    6. 一般而言,港口系泊浮泡的编配一经航监中心以传真或电讯方式覆实申请人,即视作正式生效。
    7. 申请人如拒绝接纳航监中心编配的港口系泊浮泡,可在获编配浮泡后的一个小时内,以传真或电讯方式发出 不接纳所编配系泊浮泡通知书.

  2. 每年五月,海事处处长都会在台风季节开始前发出布告,详列台风袭港时不可使用的港口系泊浮泡。所有其他港口系泊浮泡即视作在台风袭港时可供使用。

  3. 在一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后,船舶如正使用台风袭港时不可使用的港口系泊浮泡,又或正使用“B”级浮泡且船身长度逾113米,便会获发离开通知书。船舶必须遵照此等通知书行事,在三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后的两个小时内离开浮泡。

  4. 在三号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发出后,航监中心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接纳船舶申请港口系泊浮泡作一般用途,也不会编配浮泡,但遇有船舶正在船坞维修或本身没有推进器等特殊情况则除外。在此等情况下,船舶如能以适当锚链系固于浮泡,且符合相关的船舶长度限制,可申请使用台风袭港时可供使用的浮泡。此处所谓适当锚链,是指锚链能符合船级社对吨位及大小相若船舶所作的锚链规定。

  5. 海事处会向使用政府系泊浮泡的船舶收取系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