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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 - <摘要和资料更新>
(1) 海事工业安全组是海事处执行以下法例的执法机关:--
(i)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第V部及其附属法例《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规例》,主要是监管远洋轮船在香港水域内进行的工程;
(ii) 《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第VIII部及其附属法例《商船(本地船只)(工程)规例》,主要是监管本地船只(包括由国内及澳门来香港的内河船只) 在香港水域内进行的工程;
(iii)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第506章)及其四条附属法例。
(2) 该组的主要工作包括:-
(i) (工程)规例
- 透过安全检查来监察所有正进行维修、拆卸、货物装卸或海事工程的船只,以确保符合法例所订的安全规定;以及发出“修船许可证”,作为修船和拆船的安全管制措施;
- 批核及监管强制性安全训练课程;
(ii) < 运货货柜(安全)条例 >(第506章)
(iii) 其他上述提及的全部规例
- 透过刊物和研讨会来推广安全工作守则;
- 调查海事工业意外、建议补救方法和展开跟进行动;
- 修订法例、工作守则和安全标准;
有关法例简介及相关资料
在船上“明火作业”所需的“气体清除证明书”
- 凡船只进行维修或拆卸,除非获发“气体清除证明书”,否则在含有易燃气体的空间不得有“明火作业”。
- 根据《危险品(船运)规例》(第295C章)第21条,“气体清除证明书”必须由海事处处长批准的合资格人士签发。
- 请点击此处以浏览获海事处处长批准签发“气体清除证明书”的人士。
- 如有意申请为海事处处长认可的“气体清除证明书签发人”,请点击此处 (PDF)以浏览有关申请资历及手续。书面申请可投寄有关文件至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海事处海事工业安全组。 如有疑问 ,请致电(852)2852 4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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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 中环 统一码头道38号 海港政府大楼 2315室 海事工业安全组
- 电话:(852)2852 4477; 传真:(852)2543 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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