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及安装Adobe Acrobat Reader软件观看和打印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文件。

  1. 《商船(本地船只)( 安全及检验) 规例》规定,除属创新的建造的船只须由海事处人员进行图则批准、检验和签发「验船证明书」外,若任何第IV类别船只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须由海事处人员或特许机构验船师进行图则批准和检验,并由海事处人员签发「验船证明书」:
    • 获发牌可运载超过60名乘客的;或
    • 长度不少于24米、总吨位在150以上及在2020年8月1日或之后获首次发牌的;或
    • 任何长度、总吨位在150以上及在2020年8月1日之前获发牌的。
  2. 任何不属上述第⼀段描述的第IV类别船只,若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须由特许验船师/特许机构进⾏图则批准、检验和签发「检查证明书」:
    • 长度不少于24 米、总吨位不超过150 及在2020 年8月1 日或之后获首次发牌的;或
    • 任何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的。
  3. 《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规定,船东须取得海事处处长的事先批准及在该船只的运作牌照上的批注,方可出租该船只以收取租金或报酬。
  4. 运作牌照已经批注可供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的船只名单,显示处长已批准该第 IV类别船只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
  5. 有关检验技术要求,请参考《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 工作守则》
  6. 第IV类别船只纯为游乐用途及非出租而收取租金或报酬及不属上述第一、二段的描述,船体、机械与电力装置应参考上述工作守则第III-B章的标准,但无须进行图则批准、检验或签发「验船证明书」或「检查证明书」。
  7. 特许验船师/特许机构名单也可向任何海事分处索取。
  8. 若游乐船东或操作⼈有任何疑问,欢迎亲临各海事分处索取资料或致电联络本地船舶安全组 (电话:2852 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