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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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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地船舶安全组是负责在本港水域和内河航限(珠江口水域)操作的本地船只的安全和新船建造时的检查及有关法例制订等工作。每年,该组完成大约5,300多次检验,签发了4,500多份各类安全证书给与到期检验的3,600多艘本地船只。其中工作也包括了30艘新建造船只及审批4,800份图则。

2. 本地船舶安全组定期与商会和业界代表举行会议,听取他们对安全方面的意见。本组亦印制安全小册子和海报,用以提高船东及营运人士的安全意识。并于业界的安全开放日时,推广与解释安全预防措施及正确装置的效能。

3. 该组引用新法例「《 商船(本 地船 只) 条例》」 (“LVO ” 及 2005 修订 ) 与其 附属法例 ( 于 1999 年公布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 及 11 月 29 日 发行宪报 ) , 对 本地船舶 进行现代化 的控制、安全和操作方面等工作。新法例将取代部份应用在本地船只的旧例。此新法例 已于 200 7 年 1 月 2 日 实施,新法例下有关本地船只安全业界关注要点如下 :

  1. 按 「《商船 ( 本地船只 ) 条例》」而成立法定的「 本地船只谘询委员 会及专责小组委员会 - 就海事处与规管本地船只及其安全标准有关的任何事项,向海事处处长提供意见。

  2. 将现时十一类别船只重新分别为四类别,即是第I类别船只为运载超过12名乘客的船只或海上食肆等;第II类别船只或是已准许可运载不多过12名乘客的船只或是各类型运载货物的船只或工作艇等;第III类别船只为渔船,运鱼船或渔船舢舨等;第IV类别船只纯为游乐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等。

  3. 安全规范会有更多透明度 - 现有本地船舶,将分散在不同法例下过时的现有安全规范、标准加强和更新及按新条例遍制 《工作守则—第 I , II , III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PDF) 及 《 工作守则—第 IV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 (PDF) 给业界应用。

  4. 设立一 委托检验架构 (PDF) 去委任特许验船师 / 机构或认可团体,对低风险船只 (所有船只 除 第 I 类别船只和第 II 类别船只( 石油运输船,有毒液体物质运输船及危险品运输船 )) 进行检验,此举可令船东有更多选择及弹性处理验船服务。

  5. 引用新的吨位丈量制度 ,统一新建船只的吨位丈量方法。所计算的吨位将会更接近国际标准及更简易计算,在《工作守则—第I,II,III类别船只安全标准》第IX章和 《工作守则—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附件8中已订明了新的吨位丈量制度

4. 该组引用新法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 “(“PAPR”) (PDF) 是第413章《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之附属法例”于2007年7月6日及其(生效日期公告)(PDF) 于2008年4月25 日刊登宪报。规例“PAPR”限制船舶释放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质。规例亦规管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质量,以及规管船上焚化的操作。为确保船舶符合有关规定,四百总吨或以上的受规管船舶须接受检验并发放相关证书。海事处布告 2 0 08 年第46号 (PDF) 提供详细的资讯。此新法例生效日期为 200 8 年 6 月 1 日,新法例下有关本地船只业界关注要点如下:

  1. “消耗臭氧物质管理和处理指引”应贴于船上。
  2. 400总吨或以上的本地船只须于船上备存燃料装舱单,为期至少六个月。
  3. 本地船只(不论总吨)如使用重油作燃烧用途,须取得获交付燃油的样本。
  4. 非国际海事组织认可型式的焚化炉严禁在香港操作。
  5. 本地船只上安装的柴油机,如果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及并非供作应急用途,便须符合规例”PAPR”的第27条次所要求之氮氧化物释放规定。
  6. 部份主要船用柴油机制造商之网站指向相关柴油机资料单子显示废气排放的规格。

5. 安全组近数年间的服务统计数字(见"小册子" - 海事处统计年报)可提供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