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船泊船员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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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注册船上工作的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并无国籍及居留地方的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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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香港注册船舶上工作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香港特区政府签发的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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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任证书是经过在海事处海员发证组举行的考试而取得,而持有已获承认"白名单"上的其它发证机构所签发的适任证书则可获发给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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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经在2009年10月23日和53个国家根据STCW公约签订了承诺,用作承认他们的证书。那些国家签发的证书持有人可获发给对等的香港执照或GMDSS等值资格证明书。详情可参阅香港商船资讯2009年第27号 (PDF)
和28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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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操作员须持有以下其中一项资格:-
(a) 电讯管理局(OFTA)签发的香港GMDSS无线电证明书连签注;或
(b) 香港GMDSS无线电等值资格证明书连签注和外地的GMDSS无线电证明书;或
(c) 海事处签发的船员执照上附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注和外地的GMDSS无线电证明书。
除职级较低者之外,所有值班普通船员必须持有由香港或其他STCW国际公约缔约国的有关当局签发的公约值班证书。
有关资格证明与考试的进一步查询,可向高级验船师/海员发证组提出,电话号码:(852) 2852 4368 或电传:(852) 2541 6754 或电邮:sscrt@mardep.gov.hk。
配员水平
海员发证组的职能与提供的服务
为远洋及内河航区航行船舶的甲板部及轮机部高级船员进行各级别的考试。
评审外国签发的证书及处理签发执照事宜。
批准及监察各学院提供的各类培训课程。
为高速船类型级别证书进行考试及监察相关的培训课程。
对有关船员资格的规例进行制定、修订、修改及执行。
签发危险品加签及执行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有关工作。
参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公约的制定及其修订工作,并将该等公约及修订引入本地法例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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