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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进港前须向海事处处长提供下列资料
- 船只的名称
- 船只的呼叫信号
- 国旗
- 船只类型
- 船只的总吨位
- 以米表示船只的总长度
- 包括船长在内的全体船员人数
- 在香港停靠的目的
- 船只到达时以米表示预计的最大吃水
- (a) 任何影响船只的操纵性能或适航性能
(b) 船只的任何特殊状况
- 船上所载危险品(包括放射性物料在内)的数量及种类(如适用的话请填写 "无")
- (a) 船只的香港代理人名称(如没有委任代理人,请填写 "无",并说明是否会委任代理人,或船长是否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b) 船长的名称
- 如需要领港员,说明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站
- 预计到达拟使用的领港员登船站的时间(以"年/月/日/时/分"表示)
- 上一个停靠港口(述明港口名称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 以米表示船只到达时预算在水线上最高点的高度
- 任何其他有关资料(如适用的话)
(详情请参阅公约船只到达前知会 表格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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