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即將向立法會提交修訂令修改《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指明物質)令》(第413F章)。修訂令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刊登憲報。
海事處發言人說:「修訂令將指明新的“非油類物質”清單,使附屬法例與國際認可的標準一致。當這些物質引起海洋事故時,海事處處長可發出指示以減低污染。」
《1969年國際油污事故公海干預公約》及其議定書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容許締約方處理因油類或非油類所引致的嚴重及迫切的污染危機。它們通過《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第413F章在香港實施。
國際海事組織不時修改“非油類物質”清單,以反映科技進步以及公約和議定書對新化學品的規管。修訂令旨在把國際海事組織對“非油類物質”清單的最新修訂納入香港法例。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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