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商船(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安)條例》於昨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通過制訂,以便實施《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的要求。該規則於七月一日起生效。
海事處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說,條例將賦權海事處處長,要求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及本港的港口設施實施保安措施,並對進入香港港口的外國船舶施行保安控制措施。
該發言人說:「在香港,須符合該規則的港口設施為數三十一項,包括貨櫃碼頭、油庫、發電廠、郵輪和客運碼頭,以及視為單項港口設施的浮泡和錨地。」
浮泡和錨地保安計劃今日獲得批准,使獲批准的港口設施達二十四項。海事處發言人强調其餘的港口設施將於七月一日前符合該規則要求。
發言人說:「為了加強保安控制措施,到訪需遵守該規則要求的港口設施或船舶人士,可能需要提供身份証明文件,亦可能在港口設施內或船舶上要由有關人士陪同。」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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