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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調查的海事意外類別
非正式研訊(根據第281章和第313章) 初級研訊(香港註冊船舶)(根據第281章) 初級研訊(領港)(根據第84章)
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對在香港水域內發生或在世界任何一處的香港註冊船舶上所發生較輕微、嚴重和非常嚴重的意外,進行非正式研訊。 如香港註冊船舶發生非常嚴重的意外,海事處處長可下令對意外進行初級研訊。他會委任一名或多名專業人員進行調查。 就涉及香港水域內領港的意外,領港事務監督可委任紀律委員會,處理輕微意外;至於較嚴重意外則可下令根據《領港條例》進行初級研訊。
如屬較輕微的意外,在調查後,由總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主任審核有關調查報告,再由本處有關部別人員負責跟進工作。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會監察報告所提建議的執行情況。 調查人員所擬備調查報告連同海事處處長的意見,包括其建議的行動計劃及是否須要召開海事法庭的建議,將提交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紀律委員會可建議向領港員發出警誡、書面警告或書面譴責,又或降低領港員的執照級別,但為期不得超過12個月。紀律委員會也可建議進行初級研訊。
如屬嚴重和非常嚴重的意外,由海事處處長審核調查報告。處長會決定是否須要召開覆檢委員會,以進一步研究意外的調查結果。他會接納/不接納調查結果/建議,並訂出行動計劃,再交由處內有關部別跟進。與較輕微意外的處理方法一樣,海事意外調查及船舶保安政策部會監察報告所提建議的執行情況。

調查報告概要連同所汲取教訓,以及嚴重和非常嚴重意外的整份調查報告會上載於海事處網站( http://www.mardep.gov.hk/en/publication/ereport.html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會接納/不接納調查結果/建議。海事處人員會按海事處處長的指令採取跟進工作。如無須召開海事法庭,以及並無任何訴訟程序正在進行,便會公布初級研訊報告。 領港事務監督在收到紀律委員會的建議或初級研訊報告後,會按需要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然後決定進一步的行動,有關行動可包括委任調查委員會作進一步調查。
  * 行政長官可基於案情嚴重或為公眾利益而下令召開海事法庭(由一名司法人員輔以專業人員審理該案)。

* 調查委員會由一名律政司指定的律政人員或一名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定的司法人員擔任主席,而該主席會由兩名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輔助。

  海事法庭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法庭可暫時吊銷或取消合格證書。 委員會向領港事務監督提交報告,而且或會建議暫時吊銷或取消領港員的執照。
  行政長官可批准公布有關報告 ** ,也可接納/不接納法庭的裁決/建議。 領港事務監督對調查委員會的建議作最終決定,並決定應否公布有關報告。 **
  訂有重新聆訊和上訴的程序。 領港事務監督如決定暫時吊銷或取消領港員的執照或降低其執照級別,該領港員可就該項決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對船長和高級船員是否適宜執行職務或其操守進行研訊(第478章)  
不論是否已發生海事意外,海事處處長可就不適宜執行職務、失當行為、不能勝任職務或疏忽等方面,安排就持有證書/執照的香港高級船員的操守進行研訊。(如確定召開海事法庭調查有關意外,便不會進行該類研訊。)

* 研訊會由獨立組織進行,聆訊也會公開。

** 有關報告為向公眾公布的文件。

首席法官會委任一名司法人員進行研訊;該名司法人員會由一至兩名人員輔助。  
進行研訊的人可撤銷或暫時吊銷合格證書/執照或譴責持有人。須向海事處處長提交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