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船員協議
10.2 申報船上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
10.3 海員作出投訴
10.4 遣返海員
10.5 查詢事宜
10.1 船員協議 香港註冊船上的船員協議應由船長代表他的僱主訂立/終止﹐每一名受僱/解職的船員應在船長面前簽署船員名單﹐而船長應在該受僱/解職項目上草簽﹐以便確保該船員明白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該海員的解職合符程序。
10.2 申報船上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
船長須向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申報船上有人出生、死亡、失蹤等個案。遇有須召開死因研訊,總監會派員往船上調查。
10.3 海員作出投訴
海員可如有申訴,可向其所屬上級或船長提出。海員若對船長處理其申訴的方式有所不滿,可直接向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投訴,陳述其不滿和訴求。若投訴經由船長提交,則船長須作出充分安排,使海員得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總監投訴。總監接到投訴後,必定作出跟進。
10.4 遣返海員
香港法例賦予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權力,在接獲報告時,視乎需要而經由船東或海員工會,安排遣返滯留的船員返回其家港。 10.5 查詢事宜
若須查詢關於海員事務和其他相關商船事務的資料,請聯絡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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