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船東終止船舶註冊手續
7.2 強制性終止註冊
7.1 船東終止船舶註冊手續
7.1.1 船東須填寫船東擬終止船舶註冊通知書(表格“RS/N1”)。
7.1.2 如船舶有抵押註冊,則須解除這些抵押,否則,須由每名註冊抵押權人以指明格式(表格“RS/C4”)表示同意終止該船舶的註冊。
7.1.3 若有轉管租約承租人,船東須把終止該船舶註冊的意向通知他。
7.2 強制性終止註冊 7.2.1 遇有強制性終止船舶註冊,法例規定註冊官必須於終止船舶註冊前30天通知註冊抵押權人(如有)及船東(若通知書非為船東發出)。
7.2.2 如果船舶註冊官擬以船舶及/或船上的人的安全、污染、衛生、福利及與相關法例/規例有抵觸的理由強制性終止船註冊,船舶註冊官會90日前發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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