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售賣註冊船舶
6.2 購買註冊船舶
6.1 售賣註冊船舶 如註冊船舶經過移轉,船東須以特定表格填寫賣據(表格“M.O.731”)。賣據須清楚填具辨認該船舶的細節,且必須由移轉人(賣方)於一名見證人在場時簽立。賣據須移交給買方。若買方不是“不合資格的人”或無意保留船舶在香港註冊,則須終止船舶註冊(第七節)。
6.2 購買註冊船舶
在購買註冊船舶時,買方須向賣方取得賣據。如買方為“合資格的人”,擬保留該船舶的註冊,便須填寫移轉聲明書(表格“RS/D1”),連同賣據,作為證明擁有業權的文件。買方亦須出示在香港成立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的認證真確副本,或其香港身份證。除非船舶曾進行大規模改造或重新裝配,否則毋須重新檢驗。辦妥這些手續和繳交指定費用後,移轉便會生效,註冊處便會簽發新註冊證明書。
不過,上述移轉船舶擁有權的程序,並不適用於憑藉轉管租約經營而註冊的船舶,亦不適用於《商船(註冊)條例》第XI部描述的“過渡期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