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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第5節 - 抵押註冊

5.1     抵押的意思
5.2     抵押註冊
5.3     臨時註冊船舶的抵押註冊
5.4     抵押權人
5.5     簽立抵押
5.6     解除抵押



5.1 抵押的意思

抵押是訂立文書,以確使船東履行任何義務。船舶一經註冊,無論性質屬於臨時還是永久,均可作出抵押。

5.2 抵押註冊

抵押註冊必須使用指明格式(表格“RS/M1”)。抵押的優先權按抵押文書遞交並獲接納的日期和時間而定,並非按其簽訂日期而定。

5.3臨時註冊船舶的抵押註冊

船舶若是臨時註冊,抵押權人須向註冊官提供一份“抵押權人確認書”,以指定格式的確認書確認他們曾閱所有權文件的正本,並知悉在註冊時,所有權文件的正本還未能遞交給註冊官。

5.4 抵押權人 

個人、聯名抵押權人或法人團體均可記入註冊紀錄冊為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毋須為“合資格的人”,外地法人團體亦可註冊為抵押權人。

5.5 簽立抵押 

簽立抵押須蓋上印章或授權書(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並須有見證人。如屬法人團體,還須符合其組織章程細則。

5.6 解除抵押 

註冊紀錄冊上會留有抵押註冊的記錄,直至船舶註冊官接獲已經解除抵押的通知為止。 抵押權人須提交指明格式(表格“RS/M2”)的解除抵押備忘錄連同抵押文書正本。由法人團體簽立的解除抵押備忘錄必須蓋上其印章。解除抵押的日期和時間便會記入註冊紀錄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