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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第4節 - 轉管租約(光船租賃)的註冊

4.1     轉管租約的意思
4.2     訂有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
4.3     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手續


4.1 轉管租約的意思 

轉管租約指以轉管方式將船舶租進的租船合約。在這租約下,轉管租約承租人暫時管有該船舶,並有權控制一切與該船舶航行及經營相關的事宜,包括船長及船員的僱用。

4.2 訂有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

訂立轉管租約租給法人團體(合資格的人(第1.6段))的船舶,可以作永久註冊或臨時註冊,惟不得作雙重註冊。在轉管租約期內,註冊才有效。如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有所更改,可令該船喪失註冊資格。

4.3 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手續 

轉管租約船舶的永久註冊或臨時註冊手續,與上文第2和第3節所述相同。此外,註冊時還須提交以下文件﹕  

  1. 由轉管租約承租人作出並簽署的申請表和聲明書的授權表格(表格“M.O.812”);
  2. 轉管租約承租人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正本或認證真確副本;
  3. 由轉管租約承租人在香港註冊船舶時所作出的權利聲明書(表格“RS/D6”)和船東與轉管租約承租人所訂租船合約的核證完整真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