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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第3節 - 臨時註冊

3.1     臨時註冊的用意
3.2     臨時註冊有效期
3.3     臨時註冊所需文件


3.1 臨時註冊的用意

臨時註冊並非永久註冊的先決條件。不過,當該船的所有權文件正本未能於註冊時遞交註冊處,致令無法永久註冊時﹐則可先作臨時註冊。

3.2 臨時註冊有效期 

臨時註冊有效期為1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及應船東要求,此項註冊有效期會獲准最後一次延期,為期1個月。

3.3 臨時註冊所需文件

a. 申請表(表格“RS/A1”)。

b. 授權提出並簽署申請、聲明的專用表格(表格“M.O.812”) (在有需要時)。

c.擁有香港註冊船舶權利聲明書。船舶若有超過一名船東,則每名船東均須各自作出聲明。

d. 傳真本或複印本的永久註冊所需的所有權文件(第2.1(d)段)。

e. 船舶現行國際噸位證明書的複印本或驗船證明書(第2.1(h)段),須經以下任何一方妥為認證﹕

  • 簽發該證明書當局;
  • 船東;或
  •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

f. 屬法人團體的船東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或船東的香港身份證。註冊處亦接納公司註冊證書或香港身份證的核證真確副本。

g.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

h. 按註冊官的指示作出船舶標記後的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表格“RS/S1”)。標記紀要由該船的船長或獲授權驗船師來填寫均可。

i. 撤銷過往註冊的證書或證據(第2.1(e)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