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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第2節 - 永久註冊

2.1 永久註冊所需文件

永久註冊所須遞交的文件(必須是正本,除非另外註明) 如下﹕
 

  1. 申請表(表格“RS/A1”)

  2. 授權提出並簽署申請、聲明的專用表格(在有需要時) (表格 “M.O.812” )

  3. 擁有香港註冊船舶權利聲明書(船舶若有超過一名船東,則每名船東均須各自簽署一份擁有權利聲明書)。

  4. 所有權證明文件:若非新建船舶而亦不涉及船舶買賣,則須具備由原註冊處簽發的船舶業權及無抵押證明書的正本;如屬新船,則須具備建造證明書(表格“M.O.42”);若涉及船舶買賣,則須具備已獲授權人簽署的賣據和原註冊處簽發的船舶業權及無抵押證明書(後者副本即可)。

  5. 如並非新船,更須具備終止該船過往註冊的證明書或證據。證據可以是以下任何一款﹕
    • 上一個船舶註冊地發出的終止註冊證明書;
    • 上一個船舶註冊地發出的信件、電傳、圖文傳真,通知香港船舶註冊處該地已同意終止該船的註冊,並正在辦理手續;
    • 船東或代表人向上一個船舶註冊地所提出終止其註冊的申請書的核證真確副本。

    註﹕
    (i) 如未能於註冊時出示終止註冊證明書,則須在註冊當日起計30天內補交給船舶註冊官。
    (ii) 如船舶同時在超過一地註冊,則須提供其在每地終止註冊的證據。
    (iii)當船舶已成為香港註冊船舶時,其先前的註冊必己註銷。

  6. 屬法人團體的船東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或船東的香港身份證。註冊處亦接納公司註冊證書或香港身份證的核證真確副本。
  7.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
  8. 驗船證明書(“SUR 59E”),載有船舶主要資料、國際噸位等資料。

  9. 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表格“RS/S1”)。 標記要由該船的船長或獲授權驗船師來填寫(第1.1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