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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引言
1.2 船舶註冊申請
1.3 船舶的定義
1.4 有關船舶在香港註冊的重要事項
1.5 可接受註冊的船舶
1.6 “合資格的人”的定義
1.7 “代表人”的委任
1.8 船舶註冊形式
1.9 註冊類別
1.10 表格
1.11 費用
1.12 香港註冊船舶噸位年費减免計劃
1.13 船名和標記
1.14 註冊船舶的船旗
1.15 更改資料必須通知船舶註冊官
1.16 對航運利潤的課稅
1.17 港口噸稅的優惠
1.18 領事協助
1.1 引言
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乃根據香港《商船(註冊)條例》〔http://www.mardep.gov.hk/en/publication/home.html〕於1990年12月3日設立,正式成為獨立自主。隨着香港回歸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授權進行獨立船舶登記,以“中國香港”名義頒發證件。
1.2 船舶註冊申請
香港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3樓302室
海事處香港船舶註冊處
網站﹕http://www.mardep.gov.hk
電話﹕(852)2852 4387
傳真﹕(852)2541 8842
電傳﹕64553 MARHQ HX
電郵﹕hksr@mardep.gov.hk
註冊處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註冊處亦提供24小時和一年365日的船舶註冊服務,船東須於24小時前向註冊處提出申請。該項特殊服務的收費按《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規例》釐訂。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也會代香港船舶註冊處收發文件。
1.3 船舶的定義
船舶指並非靠槳力推進而能在水上航行的船隻,包括氣墊船在內。 1.4
有關船舶在香港註冊的重要事項
船舶是否須在香港註冊,純屬自願性質。不過,當船舶已在香港註冊:
- 該船可享有與掛香港旗有關的一切權利;
- 該船的所有權和其抵押只能在香港註冊,並受《商船(註冊)條例》的有關條文約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對該船行使司法管治權。
1.5 可接受註冊的船舶
凡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即可在香港註冊﹕
- 船舶的過半數權益由一名或超過一名“合資格”的人擁有,或由一個身為“合資格的人”的法人團體在轉管租約(光船租賃)下經營;
- 船舶在註冊時並無同時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
- 船舶委有代表人;
- 不屬於下列類別的船舶(2005年9月16日憲報第4653號公告) :
| (i) |
用來裝載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的非自航躉船,而上述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均屬於《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I、II、III涵蓋範圍內任何物質; |
| (ii) |
居住躉船; |
| (iii) |
漁船 |
| (iv) |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資源的船舶,包括鯨加工船、魚品加工船和水產養殖船; |
| (v) |
用作研究、考察或測量的專用船; |
| (vi) |
專在某國境內水域(香港和內地水域以外)服務而又不會駛出大海的非公約船舶; |
| (vii) |
以核能推進的船舶;以及 |
| (viii) |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 |
1.6“合資格的人”的定義
“合資格的人”必須為
1.7 “代表人”的委任
- 身為船東或有部分擁有權的船東而符合上文第1.6段所述合資格的人;或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團體,從事船舶管理業務,或者以船舶代理人身分行事。
1.8 船舶註冊形式
- 船舶的權益可分為任何數目的份額或部分,而每一份額或部分則可有任何數目的人註冊為所有人;
- 法人團體須以其法團的名義註冊為船東(船舶所有人);“轉管租約”名義註冊者除外。
1.9
註冊類別
註冊分為三類,即﹕
- 永久註冊;
- 臨時註冊;
- 轉管租約註冊(光船租賃註冊)。
關於註冊手續方面,請參閱第2至第4節。
1.10 表 格
所有船舶註冊專用表格,例如申請表和其他指明表格,均可在香港船舶註冊處或香港駐倫敦海事顧問及駐國際海事組織長駐代表辦事處免費索取,也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事處網站(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home.html)下載。 1.11 費 用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均須繳付註冊費和噸位年費。只有少數雜項服務須收取費用,詳情請參閱第11節。 1.12 香港註冊船舶噸位年費减免計劃
為了鼓勵船舶長期在香港註冊,海事處自2006年2月1日起實施香港註冊船舶噸位年費减免計劃。 根據該計劃,香港註冊船舶如持續在香港註冊兩年(合資格年期),並在該兩年內從未有在港口國監督制度下的滯留紀錄,可獲減免隨後一年的噸位年費六個月。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9/2006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3 船名和標記
《商船(註冊)條例》規定每艘香港註冊船舶必須要有一個英文船名,船名內可包括數字或附加中文名,但不論中、英文名稱均受該條例有關的條文約束。預留船名服務不須繳費,船名可預留三年。
船舶的英文名稱,或英/中文的名稱,必須標記在船首兩旁和船尾。船籍港(HONG KONG)必須標記在船尾。
1.14 註冊船舶的船旗
香港註冊船舶的正確船旗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之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n_flag/spec.html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r_flag/spec.html
1.15 更改資料必須通知船舶註冊官
註冊船東、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或其他相關船舶資料,如有更改,必須以書面通知船舶註冊官。註冊官會要求出示所需證據,並在收取有關費用後,修改註冊紀錄冊上的資料,發出新註冊證明書。 1.16 對航運利潤的課稅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稅務條例,香港註冊船舶從國際營運所得的利潤,可獲豁免課利得稅。香港已與丹麥、比利時、挪威、荷蘭、新西蘭、斯里蘭卡、中國、新加坡、南韓、英國、美國和德國,就船舶從國際營運所得的利潤,達成寬免雙重課稅協議。
預期香港將會與更多其他貿易伙伴訂立雙重課稅寬免安排的協議。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19/2005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7 港口噸稅的優惠
自2000年1月開始,香港註冊船舶在中國港口享有高達29%的港口噸稅優惠。預期香港將與其他採用雙重標準收費制度的國家簽訂協議,尋求香港註冊船舶在其港口獲得港口費用的優惠。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2/2000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8 領事協助
香港註冊船舶在必要時可獲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給予所需協助。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33/2004號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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