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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留意以下資料:
1. 關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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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須為進入香港水域的訪港遊艇/遊樂船隻辦妥 衞生署 、 入境事務處 (PDF) 和海事處的關務手續。
如需貨物清關 和 旅客清關的資料,請瀏覽香港海關的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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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在船隻到港後 24 小時內,向海事處任何一間 海事分處 申報船隻到港事宜。申報船隻到港時,須提交“一般事項申報表”( M.O. 618A 表格 )、船隻的註冊證明書、經入境事務處蓋印的船員名單(載於 ID 207A 表格),以及上一個停靠港當局簽發的出港證。申領到港證須繳付訂明費用港幣 58 元。 |
2. 在香港使用訪港遊艇/遊樂船隻
除非遊艇/遊樂船隻已獲發有效的本地牌照或已獲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並已購備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否則在香港使用遊艇/遊樂船隻即屬犯罪。如遊艇/遊樂船隻在連續 365 天的期間內停留在香港水域內超過 182 天,必須按照《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 548 章,附屬法例 D )的規定申領牌照。為遊艇/遊樂船隻申請允許在香港水域內航行或申領牌照的手續,可在任何一間海事分處辦理。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可於海事處網站獲取更多有關 駕駛遊 艇 /遊樂船隻的資料 。
3.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呼叫信號為“ MARDEP ”)會持續守聽甚高頻頻道 12 、 14 及 67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在香港或鄰近水域航行時,可從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獲取航行資料。
4. 遊艇會和船會
香港不少地區均設有遊艇會和船會,交通方便,提供社交、康樂、停泊和維修設施。訪港遊艇/遊樂船隻的操作人員應在船隻停靠本港前聯絡本地遊艇會或船會,以取得最新資料和為船隻作好停泊安排。在香港廣受歡迎的船會和遊艇會臚列如下:
5. 出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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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遊艇/遊樂船隻駛離香港水域前須先領有出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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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到任何一間 海事分處 提交“一般事項申報表”( M.O. 618A 表 格 )、船隻的註冊證明書和“ 啟航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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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
申領出港證須繳付訂明費用港幣 58 元。出港證一經簽發, 72 小時後即告失效。遊艇/遊樂船隻的出港證簽發後,如預定離港航程押後超過 72 小時,船長/船東/代理人須重新申領出港證;如預定離港航程取消則須通知 海事分處 。 |
6. 郵寄“到達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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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船東/代理人須以 空郵方式把“ 到達通知書 ”寄回香港海事處,報知船隻已到達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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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
如遊艇/遊樂船隻駛往公海、澳門或其他鄰近香港的內地沿岸港口,則無須寄回“到達通知書”,原因是香港海事處假定該等船隻通常只是短暫離開香港。 |
7. 通訊設備
香港海事處處長統籌北緯 15° 以北、東經 120° 以西水域範圍內的一切 搜救行動 。任何搜救行動的成敗均取決於能否掌握遇險船隻位置的資料,明白此點至為重要。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確保船上的通訊設備保養得宜,時刻操作正常。
8. 啟航前與本地聯絡人聯繫
在“ 啟航通知 ”第 (8) 項所填報的本地聯絡人如發現遊艇/遊樂船隻逾時未達目的地,或擔心船隻可能出現安全問題,便會直接向海事處報告。因此,向本地聯絡人提供的航行資料應盡量詳盡。準確詳盡的航行資料有助救援人員在海上搜救行動中迅速救人。
9. 熱帶氣旋
本港所處地區內的熱帶氣旋多為強烈熱帶氣旋,風力往往超過每小時 150 公里 。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一經發出,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盡早採取預防措施。欲知最新的熱帶氣旋和天氣消息,可瀏覽 香港天文台 網頁。
10. 海 圖
遊艇/遊樂船隻的船長務須攜帶預定航程所需的最新海圖和航海刊物上船。有關中英雙語刊印的海圖和航海刊物詳情,可瀏覽海事處 海道測量部 網頁。
11. 遇上緊急情況
如船隻遇上緊急事故、意外或受困,應以甚高頻道12、14、67,或撥電2233 7801或2233 7808向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報告。你亦可立即致電2233 7999聯絡海上救援協調中心,並交代緊急事故的詳情(只有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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