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下載及安裝Adobe Acrobat Reader軟件觀看和打印PDF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格式文件。
1.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及其附屬法例已於2007年1月2日生效。若任何第IV類別船隻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描述,須由海事處人員進行圖則批准、檢驗和簽發「驗船證明書」:
- 獲發牌可運載超過60名乘客的;或
- 總噸位在150以上的;或
- 屬創新的建造的。
2. 任何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但不屬上述第一段描述的第IV類別船隻,須由特許驗船師/特許機構進行圖則批准、檢驗和簽發「檢查證明書」
3. 有關檢驗技術要求,請參考《第IV類別船隻安全標準 - 工作守則》。(PDF)
4. 第IV類別船隻純為遊樂用途及非出租而收取租金或報酬及不屬上述第一段的描述,則無須進行圖則批准、檢驗或簽發「驗船證明書」或「檢查證明書」。
5. 若遊樂船東或操作人有任何疑問,歡迎親臨各海事分處索取資料或致電聯絡本地船舶安全組 (電話:2852 44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