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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舶
本地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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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地船舶安全組是負責在本港水域和內河航限(珠江口水域)操作的本地船隻的安全和新船建造時的檢查及有關法例制訂等工作。每年,該組完成大約5,300多次檢驗,簽發了4,500多份各類安全證書給與到期檢驗的3,600多艘本地船隻。其中工作也包括了30艘新建造船隻及審批4,800份圖則。

2. 本地船舶安全組定期與商會和業界代表舉行會議,聽取他們對安全方面的意見。本組亦印製安全小冊子和海報,用以提高船東及營運人士的安全意識。並於業界的安全開放日時,推廣與解釋安全預防措施及正確裝置的效能。

3. 該組引用新法例「《 商船(本 地船 隻) 條例》」 (“LVO ” 及 2005 修訂 ) 與其 附屬法例 ( 於 1999 年公佈及 2006 年 10 月 6 日 及 11 月 29 日 發行憲報 ) , 對 本地船舶 進行現代化 的控制、安全和操作方面等工作。新法例將取代部份應用在本地船隻的舊例。此新法例 已於 200 7 年 1 月 2 日 實施,新法例下有關本地船隻安全業界關注要點如下 :

  1. 按 「《商船 ( 本地船隻 ) 條例》」而成立法定的「 本地船隻諮詢委員 會及專責小組委員會 - 就海事處與規管本地船隻及其安全標準有關的任何事項,向海事處處長提供意見。

  2. 將現時十一類別船隻重新分別為四類別,即是第I類別船隻為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船隻或海上食肆等;第II類別船隻或是已准許可運載不多過12名乘客的船隻或是各類型運載貨物的船隻或工作艇等;第III類別船隻為漁船,運魚船或漁船舢舨等;第IV類別船隻純為遊樂用途而管有或使用等。

  3. 安全規範會有更多透明度 - 現有本地船舶,將分散在不同法例下過時的現有安全規範、標準加強和更新及按新條例遍製 《工作守則—第 I , II , III 類別船隻安全標準》 (PDF) 及 《 工作守則—第 IV 類別船隻安全標準 》 (PDF) 給業界應用。

  4. 設立一 委託檢驗架構 (PDF) 去委任特許驗船師 / 機構或認可團體,對低風險船隻 (所有船隻 除 第 I 類別船隻和第 II 類別船隻( 石油運輸船,有毒液體物質運輸船及危險品運輸船 )) 進行檢驗,此舉可令船東有更多選擇及彈性處理驗船服務。

  5. 引用新的噸位丈量制度 ,統一新建船隻的噸位丈量方法。所計算的噸位將會更接近國際標準及更簡易計算,在《工作守則—第I,II,III類別船隻安全標準》第IX章和 《工作守則—第IV類別船隻安全標準》附件8中已訂明了新的噸位丈量制度

4. 該組引用新法例「《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 “(“PAPR”) (PDF) 是第413章《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之附屬法例”於2007年7月6日及其(生效日期公告)(PDF) 於2008年4月25 日刊登憲報。規例“PAPR”限制船舶釋放臭氧消耗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規例亦規管船上使用的燃油的質量,以及規管船上焚化的操作。為確保船舶符合有關規定,四百總噸或以上的受規管船舶須接受檢驗並發放相關證書。海事處佈告 2 0 08 年第46號 (PDF) 提供詳細的資訊。此新法例生效日期為 200 8 年 6 月 1 日,新法例下有關本地船隻業界關注要點如下:

  1. “消耗臭氧物質管理和處理指引”應貼於船上。
  2. 400總噸或以上的本地船隻須於船上備存燃料裝艙單,為期至少六個月。
  3. 本地船隻(不論總噸)如使用重油作燃燒用途,須取得獲交付燃油的樣本。
  4. 非國際海事組織認可型式的焚化爐嚴禁在香港操作。
  5. 本地船隻上安裝的柴油機,如果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及並非供作應急用途,便須符合規例”PAPR”的第27條次所要求之氮氧化物釋放規定。
  6. 部份主要船用柴油機制造商之網站指向相關柴油機資料單子顯示廢氣排放的規格。

5. 安全組近數年間的服務統計數字(見"小冊子" - 海事處統計年報)可提供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