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註冊船上工作的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並無國籍及居留地方的規限。
-
所有在香港註冊船舶上工作的高級船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或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執照。
-
適任證書是經過在海事處海員發證組舉行的考試而取得,而持有已獲承認"白名單"上的其它發證機構所簽發的適任證書則可獲發給執照。
-
香港已經在2005年11月2日和52個國家根據STCW公約簽訂了承諾,用作承認他們的證書。那些國家簽發的證書持有人可獲發給對等的香港執照或GMDSS等值資格證明書。詳情可參閱香港商船資訊2005年第23號 (PDF)
(有關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PDF))和24號 (PDF) (有關附件只有英文版本 (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