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註冊船泊船員資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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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註冊船上工作的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並無國籍及居留地方的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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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在香港註冊船舶上工作的高級船員必須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或香港特區政府簽發的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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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任證書是經過在海事處海員發證組舉行的考試而取得,而持有已獲承認"白名單"上的其它發證機構所簽發的適任證書則可獲發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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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經在2009年10月23日和53個國家根據STCW公約簽訂了承諾,用作承認他們的證書。那些國家簽發的證書持有人可獲發給對等的香港執照或GMDSS等值資格證明書。詳情可參閱香港商船資訊2009年第27號 (PDF)
和28號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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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高級船員或無線電操作員須持有以下其中一項資格:-
(a) 電訊管理局(OFTA)簽發的香港GMDSS無線電證明書連簽註;或
(b) 香港GMDSS無線電等值資格證明書連簽註和外地的GMDSS無線電證明書;或
(c) 海事處簽發的船員執照上附有GMDSS無線電操作員簽註和外地的GMDSS無線電證明書。
除職級較低者之外,所有值班普通船員必須持有由香港或其他STCW國際公約締約國的有關當局簽發的公約值班證書。
有關資格証明與考試的進一步查詢,可向高級驗船師/海員發証組提出,電話號碼:(852) 2852 4368 或電傳:(852) 2541 6754 或電郵:sscrt@mardep.gov.hk。
配員水平
海員發證組的職能與提供的服務
為遠洋及內河航區航行船舶的甲板部及輪機部高級船員進行各級別的考試。
評審外國簽發的證書及處理簽發執照事宜。
批准及監察各學院提供的各類培訓課程。
為高速船類型級別證書進行考試及監察相關的培訓課程。
對有關船員資格的規例進行制定、修訂、修改及執行。
簽發危險品加簽及執行證書有效期延續的有關工作。
參予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公約的制定及其修訂工作﹐並將該等公約及修訂引入本地法例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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