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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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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船長駕艇離開香港水域須知

1. 申請出港證

  1. 船長或其代理人須憑有效的遊艇註冊證明書或遊樂船隻牌照簿(在香港領牌者)前往就近 海事分處 辦理手續。如沒有註冊證明書,可憑賣據或建造證明書辦理手續。

  2. 船長或其代理人須填妥表格 M.O.618 A “ 一般事項申報表 ” (一式 二 份)和 “ 啟航通知 ” (一份)的每一欄,並加以簽署。請在任何不適用的欄目填上 “ 不適用 ” 。

  3. 本處檢查過有關文件和收到港幣 97 元訂明費用後,便會發出出港證。如遊艇在出港證發出後 72 小時內仍未駛離香港水域,該證便會失效。如取消原定航程,船長或本港聯絡人須通知 海事分處 ;如原定航程在出港證發出後押後超過 72 小時,便須重新申請出港證。

2. 郵寄“到達通知書”

  1. 船長到達目的地或任何其他港口後,須以空郵把 “ 到達通知書 ” 寄回 香港海事處。

  2. 如遊艇前往公海、澳門或其他鄰近香港水域的內地沿岸港口,則毋須寄回 “ 到達通知書 ” 。海事處假定這些遊艇通常只是短暫外出,並會在返抵香港水域時向本處申報。

3. 確保無線電設備和信號器材有效操作

香港海事處處長通常負責北緯 15° 以北、東經 120° 以西水域範圍內的搜救行動。遊艇船長務須緊記,如沒有遇險船隻位置的資料,搜救行動即使展開也難有結果。因此,遊艇船長須盡可能確保其通訊設備操作正常。

4. 啟航前與本港聯絡人聯繫

在 “ 啟航通知 ” 第 (8) 欄所填報的本港聯絡人資料要盡量詳盡。本港聯絡人倘懷疑遊艇逾時未返,又或因任何其他情況擔心遊艇的安全,要負責直接向海事處報告。海事處會否動員展開搜救行動,主要取決於本港聯絡人所提供的資料。為免誤報意外,遊艇船長務須向其本港聯絡人提供準確而詳盡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