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須約30 mm高, 5 mm寬 (對100 mm x 100 mm標誌而言)。數字〝1〞置於底角部。
** 屬於危險類別的位置 – 如果副屬於危險則留空
* 屬於配裝類的位置 – 如果副屬於危險則留空

( 海洋污染物 ) |
對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一般事項
遠洋船及內河船
本地船舶
違禁物質
相關的海事處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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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如欲查詢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申請程序,請聯絡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方法如下﹕
電話: (852) 2852 4913
傳真: (852) 2815 8596
電郵: pfdg@mardep.gov.hk
網址: http://www.mardep.gov.hk/hk/ele_services/dgis.html
地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07室
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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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一般事項
危險品的定義
“危險品”在海上運輸而言,是指 :
- 在《國際危規》或國際海事組織任何其他刊物中歸類屬危險貨物;及
- 在海上運輸時可能具危險特性的任何其他物質或貨物,包括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容器,以及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槽或空貨艙內的剩餘物,但如該等容器、空槽或空貨艙
- 已清潔和弄乾;
- 已消除氣體或通風(按情況而定);或
- 在先前裝載放射性物質後,已清潔和妥為封閉,
則屬例外。此外,凡屬船上的自用設備或物品,均不屬危險貨物。
海事處危險貨物小組
該小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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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及內河船
提交危險品艙單
進入香港水域而載有危險品的遠洋或內河船隻,包括過境船隻,須在預計抵達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向海事處處長提交列出所有危險品的艙單。載有危險品的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離開香港水域前,亦須向海事處處長提交列出所有危險品的艙單。“註冊代理”可經互聯網提交危險品艙單,“非註冊代理”可填妥危險品艙單 後交回 危險貨物小組。
如欲登記為“註冊代理”, 請聯絡該小組 。
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遠洋或內河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須在船隻抵達前不少於 48小時,向海事處處長提交 危險品艙單。
- 危險品須根據《國際危規》的相關規定貼上標誌、標牌和標記、包裝及提供單證。
- 船隻運載危險品時,須按《國際危規》及船隻的“符合規定文件”的相關規定積載和隔離。
- 須遵守香港法例,尤其是《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與《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
- 進出口敏感戰略物品,即使是過境香港,均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運載第1類危險品 - 爆炸品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爆炸品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如欲進口爆炸品,須先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的批准。
- 除非得到海事處處長批准,否則載有爆炸品的船隻必須碇泊在西區危險品錨地,並在該處處理爆炸品;倘船隻長度或吃水超過西區危險品錨地的限制,則可碇泊在海事處指定的錨地。
- 船舶在香港水域時,船上爆炸品的最高淨含量在任何時間內均不得超過五萬公斤。
運載第6.2類危險品 - 感染性物質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感染性物質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進出口感染性物質前,須先得到衞生署批准。
運載第7類危險品 - 放射性物質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放射性物質時,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如欲進口放射性物質,必須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
| (1) |
如屬戰略性物品, 工業貿易署發出的進出口牌照; |
| (2) |
如需移運放射性物質, 輻射管理局 或 勞工處 根據《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第 303章附屬法例 A), 第 7條發出的有關牌照或許可證; |
| (3) |
《國際海運組織》的運載危險品聲明,或相關主管機構發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質包裝證書,或兩者; |
| (4) |
有關運載放射性物質的船長申報書或代理人申請書。 |
如申請者符合以上規定,海事處會考慮發出書面許可證,讓其船舶進入香港水域
。
船隻運載放射性物質過境時的注意事項 :
- 遠洋或內河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放射性物質時
,應遵守該等船隻適用的一般規定”;
- 必須取得以下證明文件 :
| (1) |
《國際海運組織》的運載危險品聲明,或相關主管機構發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質包裝證書,或兩者; |
| (2) |
有關運載放射性物質的船長申報書或代理人申請書。 |
- 船隻在香港水域內時,船上所載的過境放射性物質須時刻置於積載位置,不得移動。
- 過境放射性物質亦可能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如申請者符合以上規定,海事處會考慮發出書面許可證,讓其船舶進入香港水域
。
化學廢物
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 354章附屬法例 C),任何右述的物質或東西— (i) 碎料、 (ii) 污水、或 (iii) 在任何工序或行業活動進行期間所產生的無用物質或副產品, 並且是或含有指明的任何物質 或化學品 ,如其狀態、數量或濃度均足以導致污染或危害健康或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均被視為化學廢物。 環境保護署是管制化學廢物的主管機構,如欲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或處理化學廢物,須事先得到該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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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舶
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運載危險品的本地船隻,必須具有有效的“船隻運作牌照”及“船隻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
- 當運載第一類危險品(爆炸品)時,必須申領“本地船舶(第一類爆炸品)移走許可證”;如需晚上逗留在西面危險品錨地,則另須申領“本地船舶(第一類爆炸品)夜間停留許可證”。
- 當運載非第一類危險品時,必須申領適用的“本地船隻(危險品)運載許可證”。
- 任何用以運載危險貨物的本地船隻在裝卸或處理危險貨物時,船上至少須有一名修畢認可訓練課程的人員。
危險貨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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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類 |
費用 |
有效期限 |
| 《第一類危險品移走許可證》 [申請表] |
港幣 195 |
限在指定日期 ,由0700時至 1900時時段內的某一特定航次 |
《運載許可證》[申請表]
|
港幣 160 |
最長3個月
,但如屬第七類放射性物質時, 則只限在指定日期的某一特定航次 |
《夜間停留許可證》 [簡介] (只有英文版本)
|
港幣 160 |
只限在特定時段內 |
違禁物質
《國際危規》特殊規定編號900所訂明的違禁物質﹕
- 溴酸銨
- 溴酸銨溶液
- 氯酸銨
- 氯酸銨溶液
- 亞氯酸銨
- 次氯酸銨
- 硝酸銨,易於自熱並足以引發其分解
- 亞硝酸銨和無機亞硝酸銨鹽的混合物
- 高錳酸銨
- 高錳酸銨溶液
- 氯酸水溶液,濃度大於 10%
- 亞硝酸乙酯,純的
- 氫氰酸,按質量含酸超過 20%
- 氯化氫,冷凍液體
- 氰化氫溶液,含氰化氫超過 45%
- 氰氧化物,純的
- 亞硝酸甲酯
- 高氯酸,按質量含酸超過 72﹪
- 苦味酸銀,乾的或濕的按質量含水少於 30﹪
- 亞硝酸鋅銨
本地危險品規例所訂明的違禁物質
任何人士不得製造任何違禁品或致使任何違禁品的製造、或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違禁品。有關違禁物質的詳情,可查閱《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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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問. 怎樣管制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進出?
答. 危險品的進出主要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規管。
問. 怎樣為運送危險品的本地船隻申請《第一類危險品移走許可證》和《運載許可證》?
答. 在申領以上兩款許可證時,申請人須連同以下文件,遞交填妥的申請表:
- 相關船隻的“船隻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
- 相關船隻的有效本地船隻運作牌照;及
- 有關人員修畢裝卸或處理危險品認可訓練課程的證明文件。
問. 如在香港水域內運送煙火特別效果物質,是否必須向海事處申請移走許可證 ?
答. 不須要。
惟製作娛樂特別效果的煙火特別效果物質,是受《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 560章)規管的。 因此,倘要在香港水域內運送煙火特別效果物質,必須向創意香港申請運送許可證。
問. 是否須要申報船上遇險訊號物品?
答. 不須要。 本地規例及《國際危規》不適用於用作船上自用設備或物品的貨物。
問. 有何途徑可運送危險品橫渡海港?
答 .
觀塘及北角的渡輪碼頭有定班往返的汽車渡輪服務,可供運載某些類別危險品的車輛使用。
問. 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少量危險品要符合什麽規定?
答.
如果所涉的危險品分量少於《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所規定該類危險品的“無須領取牌照的最多分量”,則無特別規定。
問. 一個附危險品殘餘物而沒有貨物的空容器會否被視為危險品?
答. 會,
任何附危險品殘餘物的空容器 會被視為危險品,並須申報。
問. 在哪裏可以找到本地危險品的本地規例?
答. 如欲參閱本地的危險品規例,可瀏覽《 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網頁,其互聯網網址為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eng/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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