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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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對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一般事項
遠洋船及內河船
本地船舶
違禁物質
相關的海事處佈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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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如欲查詢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申請程序,請聯絡海事處危險貨物及專項組,方法如下﹕
電話: (852) 2852 4913
傳真: (852) 2815 8596
電郵: pfdg@mardep.gov.hk
網址: http://www.mardep.gov.hk/hk/ele_services/dgis.html
地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308室
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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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管制
一般事項
危險品的定義
危險品指:
- 在《國際危規》或國際海事組織任何其他刊物中歸類為在海上運輸而言屬危險的貨物;及
- 在海上運輸時可能具危險特性的任何其他物質或貨物,包括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容器,以及曾用以運載危險品的空罐櫃或貨艙內的剩餘物,但如該等容器、空罐櫃或貨艙:
- 已清潔和弄乾;
- 已消除氣體或通風(按情況而定);或
- 在先前裝載放射性物質後,已清潔和妥為封閉,
則屬例外。此外,凡用作船上自用設備或物品的貨物,均不屬危險品。
海事處危險貨物及專項組
該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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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及內河船
提交危險品艙單
前往香港水域而載有危險品的船隻,包括載有危險品的過境船隻,須在估計抵達時間不少於48小時前及在離港前,向海事處處長提交列出所有危險品的艙單。“註冊代理”可經互聯網提交危險品艙單,“非註冊代理”可從本網站下載危險品艙單 (PDF) 硬複本,填妥後交回危險貨物及專項組。如欲登記為“註冊代理”,請聯絡我們。
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遠洋船或內河船的代理人、擁有人或船長須在船隻抵達前不少於48小時及離港前,向海事處處長提交危險品艙單;
- 須根據《國際危規》的相關規定把危險品標誌、標牌、標記及包裝並為危險品提供單證;
- 船上危險品須按《國際危規》的相關規定積載和隔離;船上亦須備存“符合規定文件”,以證明該船適合運載危險品;
- 須遵守香港法例,尤其是《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其附屬法例與《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及
- 進出口及過境香港的敏感戰略物品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運載第一類危險品(爆炸品)
- 遠洋船或內河船在香港水域內運載爆炸品時,應參考“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如想進口爆炸品,須先得到土木工程拓展署礦務部的批准,然後才可安排進口;
- 除非得到海事處處長批准,否則載有爆炸品的船舶必須碇泊在西區危險品錨地並在該處處理爆炸品,倘船舶長度或吃水超過西區危險品錨地的限制,則可碇泊在海事處指定的錨地;及
- 船舶在香港水域時,船上爆炸品的最高淨含量在任何時間內均不得超過五萬公斤,即50噸。
運載第6.2類危險品(感染性物質)
- 遠洋船或內河船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感染性物質時,應參考“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進出口感染性物質前,須先得到壎芵p批准。
運載第7類危險品(放射性物質)
- 遠洋船或內河船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放射性物質時,應參考“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想進口放射性物質,必須持有放射局發出的牌照;
- 須持有工業貿易署發出的進出口牌照;
- 須根據《輻射(管制放射性物質)規例》(第303章附屬法例A),持有勞工處處長所發出的書面批准,才可搬運放射性物質;
- 須持有相關主管機構發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質包裝證書;及
- 須持有有關運載放射性物質的船長申報書。
如申請者符合以上規定,海事處可能會發出書面許可證,讓其船舶進入香港水域。
運載放射性物質過境 :
- 遠洋船或內河船運載放射性物質過境時,應參考“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須持有相關主管機構發出的有效放射性物質包裝證書;
- 須持有有關運載放射性物質的船長申報書。
- 船舶在香港水域內時,船上所載的過境放射性物質須時刻置於積載位置,不得移動;及
- 過境放射性物質亦可能受《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G)規管,詳情請向工業貿易署戰略貿易管制科查詢。
如申請者符合以上規定,海事處可能會發出書面許可證,讓其船舶進入香港水域。
化學廢物
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第354章附屬法例C),任何下述的物質或東西(i)碎料;(ii)污水;或(iii)在任何工序或行業活動進行期間所產生的無用物質或副產品,如其狀態、數量或濃度均足以導致污染或危害健康或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均被視為化學廢物。環境保護署是管制化學廢物的主管機構,如欲在香港水域內運載或處理化學廢物,須事先得到該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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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船舶
運載危險品的一般規定
- 本地船隻如運載危險品,須持有“船隻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
- 運載第一類危險品(爆炸品)時,須持有“本地船舶(第一類爆炸品)移走許可證”。運載其他類別危險品時,須持有適合該類別危險品的“本地船隻(危險品)運載許可證”;及
- 任何運載危險品的本地船隻在裝卸或處理危險品貨櫃時,船上至少須有一名修畢認可訓練課程的人員。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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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禁物質
《國際危規》特殊規定編號900所訂明的違禁物質﹕
- 溴酸銨
- 溴酸銨溶液
- 氯酸銨
- 氯酸銨溶液
- 亞氯酸銨
- 銨化合物混合物
- 銨化合物溶液
- 硝酸銨,易於自熱並足以引發其分解
- 亞硝酸銨和無機亞硝酸銨鹽的混合物
- 高錳酸銨
- 高錳酸銨溶液
- 氯酸水溶液,濃度大於10%
- 亞硝酸乙酯,純的
- 氫氰酸,按質量含酸超過20%
- 氯化氫,冷凍液體
- 氰化氫溶液,含氰化氫超過45%
- 氰氧化物,純的
- 亞硝酸甲酯
- 高氯酸,按質量含酸超過 72﹪
- 苦味酸銀,乾的或濕的按質量含水少於 30﹪
- 亞硝酸鋅銨
本地危險品規例所訂明的違禁物質
任何人士不得製造任何違禁品或致使任何違禁品的製造、或管有、保管或控制任何違禁品。有關違禁物質的詳情,可查閱《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第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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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問. 怎樣管制香港水域內危險品的進出?
答. 危險品的進出主要受《危險品條例》(第295章)及《商船(安全)(危險貨物及海洋污染物)規例》(第413章附屬法例H)規管。
問. 怎樣為運送危險品的本地船隻申請“移走許可證”和“運載危險品的運載許可證”?
答. 在申領以上兩款許可證時,申請人須詳細填寫申請表,填妥的申請表須連同以下文件一併提交:
- 船隻適合於運載危險品的聲明;
- 有效的本地船隻牌照簿;及
- 有關人員修畢裝卸或處理危險品認可訓練課程的證明文件。
問. 如在香港水域內運送煙火特別效果物質,是否需要申請移走許可證?
答. 不須要。製作娛樂特別效果的煙火特別效果物質,受《娛樂特別效果條例》(第560章)規管。因此,倘要在香港水域內運送煙火特別效果物質,須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申請運送許可證。
問. 是否須要申報船上遇險訊號物品?
答. 不須要。 本地規例及《國際危規》不適用於用作船上自用設備或物品的貨物。
問. 哪埵章B送危險品橫渡海港的設施?
答 . 運載危險品車輛的渡輪定期往返觀塘至北角,為載有IMO第1.4S、2及3類危險品的車輛提供渡輪服務。詳情可撥電2390-1677或2394-4294查詢。
問. 在香港水域內運載少量危險品要符合什炯W定?
答. 如果所涉危險品數量少於《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B)所規定的豁免數量,則無須符合任何領牌規定。
問. 一個附危險品殘餘物而沒有貨物的空容器會否視為危險品?
答. 會,任何附危險品殘餘物的容器均須申報為危險品。
問. 在哪堨i以找到本地危險品的本地規例?
答. 如欲查詢以上所述的本地危險品規例,可瀏覽律政司網頁(http://www.doj.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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