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1 : 就《國際危規》而言,第 2.9章包括的對環境有害物質 (水環境 )標準適用於海洋污染物的分類 (見《國
際危規》第 2.10章 )。
註 2: 雖然對環境有害物質(水環境)標準適用於所有危險性類別 (見《國際危規》第2.10.2.3和2.10.2.5段),
該標準已包括在《國際危規》第2.9章中。
9.1 定義
.1
第 9類物質和物品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 是指在運輸中呈現出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
.2
基因重組微生物 (GMMOs) 和基因重組生物 (GMOs) 是指所含的基因物質已通過基因工程進行故意改變而不是自然發生的微生物和生物。
9.2 第9類物質的確定
9.2.1
第 9類主要包括:
.1 未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和物品,根據已經表明或可以表明該物質或物品具有的危險特性須適用於經修訂的《 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 VII章 A部分規定。
.2 不適用於上述公約第 VII章 A部分規定,但適用於經修訂的 MARPOL 73/78公約附則 III的物質。
.3 在等於或高於 100° C條件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液態物質,以及在等於或高於 240° C條件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固體。
.4 不符合感染性物質定義的 GMMOs和 GMOs,但能够改變動物、植物或微生物使其不同於正常的自然繁殖結果,須將其指定為 UN3245。原產國、途經國和目的地國主管機關批准使用的 GMMOs和 GMO不適用於《國際危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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