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第 9 類物質和物品(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
.1 未列入其他類別的物質和物品,根據已經表明或可以表明該物質或物品具有的危險特性須適用於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VII章A部分規定。這類物質包括那些在等於或高於100°C條件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液態物質,以及在等於或高於240°C條件下運輸或交付運輸的固體;和
.2
不適用於上述公約第VII章A部分規定,但適用於《MARPOL 73/78公約》附則III的物質。《國際危規》第3.2章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列出了該物質或物品的特性或特點。
9.2 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包裝類的確定
9.2.1 就包裝而言,這類物質和物品被分為包裝類II和包裝類III。某一物質或物品歸屬的包裝類別,載列於《國際危規》第3.2章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
9.2.2 本類還未制定分類標準。因此,該物質和物品的包裝分類,是在與具有類似特性和特點的貨物比較的基礎上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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