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第3類包括下列物質:
3.1.1 易燃液體是在閉杯試驗在61°C(相當於開杯試驗65.6°C)或在61°C 以下時放出易燃蒸汽的液體或液體混合物,或含有處於溶液中或懸浮狀態的固體或液體(如:油漆、清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於其危險性已另列入其他類別中的物質),上述溫度通常指 “閃點”。還包括:
.1 交付運輸的液體的溫度等於或高於閃點溫度;和
.2 運輸的或交付運輸的液體在加溫條件下運輸,這些物質在溫度等於或低於最高運輸溫度時會放出易燃蒸氣。
3.1.2 然而,《國際危規》規定不適用閃點高於35°C不助燃的液體。就《國際危規》而言,如遇下列情況時,液體不應視為助燃:
.1 液體通過了適當的燃燒性試驗(見《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32.5.2規定的助燃試驗);或
.2 根據ISO2592:1973,其著火點大於100°C;或
.3 它們是與水混合的溶液,按質量比含水量大於90 %。
3.1.3 液體退敏爆炸品是溶於或懸浮於水或其他液體物質、形成均一的液體混合物以抑制其爆炸特性的爆炸性物質。 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液體退敏爆炸品的條目有:UN 1204、UN 2059、UN 3064、UN 3343、UN 3357和UN 3379。
3.2 根據易燃性劃分危險類別
就包裝而言,根據其閃點、沸點和黏度對易燃液體進行分類。下表指出這些特性中兩項之間的關係。
包裝類
|
閃點°C閉杯(c.c.)
|
初沸點°C
|
| I |
- |
≤ 35 |
| II |
< 23 |
> 35 |
| III |
≥ 23 到 ≤ 61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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